首先,這名員警認為單純違規不該跟追,是「一昧顧慮違規違法的人權」
但事實上,這絕對不是警察和違規當事人之間的事情而已
這種高速追逐狂飆的行為,就是對於公眾極大的安全威脅
這次是當事人和汽車擦撞自己摔死,鄉民還覺得活該
但如果發生擦撞的不是汽車,而是任何一個不相干的老弱婦孺呢?
若只是單純違規而沒有明確的犯罪嫌疑
為什麼要讓不特定又不相干的路人承擔這種風險?
不論員警有沒有「高速」追逐,還是說員警保持一定距離慢慢追
只要有追逐的行為,就明顯可預見當事人會高速狂飆以趕快甩掉員警
這就造成了無辜路人被撞死的可能性,形成對不相干的人的風險
再來就是「見警就逃、非奸即盜」
這種邏輯又跟「你沒做虧心事幹嘛不配合臨檢」有什麼兩樣?
沒做虧心事,警察就不會刁難你嗎?沒見過警察揮著警棍痛毆手無寸鐵的民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