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791027A (北風)》之銘言:
: 好啦,不要吵了,請連署立法一條
: 交通違規一律事後舉發禁止攔停,廢除路檢點,所以也不會有無肇事的酒駕,這樣就沒有
: 業績壓力了
: 反正大部分律師都認為違規非違法,臨檢也容易違反比例原則
: 就不會有灰色地帶啦
: 臺灣法律給警察的裁量權根本是屁,一切都是結果論
: 這樣好嗎?
全部廢除當然好
警察隨機臨檢盤查和教官駐校一樣都是威權時代的產物還
一堆自稱覺醒的人護航,贊成教官退出校園卻贊成警察隨
機臨檢難道不覺得這樣很精神分裂嗎,贊成的理由不外乎
都是安全和方便。
臨檢一定是有妨礙人民的自由,所以應該要法官保留或由
司法警察(官)聲請檢察官同意以書面明確寫明臨檢範圍和
時間。如果警察巡邏時遇到現形犯或“ 有事實 ”足認犯罪
嫌疑,有刑事訴訟法第88條級第88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