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若警察不能再追交通違規?那掛假車牌就好?

作者: ZhangWuJi (仇警戰士)   2015-09-13 13:43:18
※ 引述《emailcool (寓言王)》之銘言:
: 我不知道討噓達人改名成為仇警戰士
不要隨便召喚我好不好
:
: 第一題
:
: 張無忌今天出門去玩的時候,發現他沒有駕照請問以下選擇哪個錯誤?
:
: (1) 不要出門
:
: (2) 改搭大眾交通工具、或是走路
:
: (3) 偷騎機車
老子天生反骨 就是要騎摩托車出去玩啦 警察來一個撞一個 來兩個 撞一雙
:
: (4) 請張三豐接送
:
:
: 張無忌決定要騎車去接趙敏時,看到機車沒有安全帽。請問張要如何選擇?
:
: (1)去找安全帽
:
: (2)不戴安全帽比較帥
:
: (3)我們高雄沒有安全帽這東西
你在高雄有看過安全帽???
:
: (4)怕啥,老子九陽神功就是不戴安全帽
:
:
: 第三題
:
: 今天張無忌騎機車載趙敏出門,要去大都時候遇到紅燈請問張要如何選擇
:
: (1)停下來等紅燈,綠燈後再通行
:
: (2)看沒警察,闖紅燈
:
: (3)看到警察,執意闖紅燈
:
: (4)不管啦,我們高雄沒紅燈
高雄有紅燈????
:
: 請問上面張無忌要如何選擇?
:
:
: 噓 ZhangWuJi: 我懶得跟你扯五四三的 今天扣打已滿 但要說的 我都說過 09/11 14:40
: → ZhangWuJi: 自己去看人家法律人怎麼寫 http://tinyurl.com/q6cxqqh 09/11 14:40
: → ZhangWuJi: 有幾個法律人站在警察這邊的 叫一個法律系助理以上來講 09/11 14:42
當然我不是特地來回你問題的
只想貼一篇律師說法來回敬你
前後已經有三個律師 不覺得警察是對的 (呂秋遠 上面連結 還有我下面貼的)
你不要再理所當然的覺得少女就是該死了
不爽 你去找一篇署名律師的社論文 來挺警察 貼給大家看
【說法】警察該不該追車?
2015/09/12
高榮志說明,提名大法官是總統的權力也是義務。各層面總是要有人把關,而監
督大法官提名聯盟則是為最後一關做把關,即是實質審查大法官提名人。
文 / 高榮志
警察追緝闖紅燈的兩名無照少女,造成一死一傷。15歲年輕殞命,眾人嘆息。警
方執法是否過當,又引發社會爭議。本來該是檢討、精緻化警方執法技巧的好時
機,可惜因著媒體過度簡化問題,變成一場零和之爭。
更誇張的是,隨著各方加碼的煽風點火,被害人的聲音被抹消,心理受創員警的
複雜情緒,也被其他人爭相代言。當事人的心聲被壓制,彷彿只剩下代言人之間
的立場大戰。這些都激化了對立,簡化了問題,還強化了當事人彼此,被他人「
善意」解讀後,貼上莫須有標籤的痛苦。真正該討論的問題被隱藏。
兩個時點來思考
平心細想,警察見有違規或犯罪,起身追查,原則上當然是對的,但如何是一個
合理的界線與範圍,值得討論。民眾無照騎車又闖紅燈,當然是違法的,但顯然
不應該因此而喪命。相信這些都是大家可以接受的出發點,我們應該從彼此同意
的論點上,繼續往下追問。
首先,或許有必要先理解兩個不同的時間點,才能精緻化討論「警察該不該追車
」的困難。一個時間點,是在當下,另一個時間點,是在事後。犯罪或違規的當
下,事發可能突然、急迫,後續的情況也可能瞬息萬變。警方立即作出的判斷,
很可能只是基於直覺,電光火石間的判斷。這時候,追究警方責任的標準要稍寬
,或者說,要把這種「急迫性」考量進去。
只是,不論是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都難免站在「事後」的立場,往前
分析與判斷。這時候,由於沒有處在當下的急迫情境,或者是當下急迫情境的細
節太難還原,事後評斷與考量的細節,會比較周延且精細。
想的周密,當然不是一種錯誤。只是,如果沒有把「急迫性」納入考量,標準有
時會顯得過於嚴格,事後追究警方責任的法官或上級長官,就會顯得不近人情,
或者根本就是在要求別人自己都做不到的事情。
在這些理解之後,我們仍然必須用「比例原則」來分析。操作比例原則並不難,
難的是類似這種案子,並不能只有「事後觀點」,否則都只是一種「事後諸葛」
。除此之後,還必須考量案發當時的具體情況與脈絡,加上違犯者客觀上所彰顯
出來的行為態樣,以及警方採取行動的動機與內心的想法。
事實不清的結論只是同情
於是,我們相信,如果當初警方知道會導致一死一傷的結果,應該就會放棄追逐
。(反之,如果能證明警方當初根本不在意對方的死活,全力放手追逐,就是另
外一回事,可能要承擔執法過當的責任。)
當下必須起身追逐,如果是一種執法的標準反應,也是執法的常態,警方就不太
有需要被課責的地方。除非,我們日後為了警方(或沒戴安全帽的人、或年輕人
)的安全,對於闖紅燈或無照逃逸者,都取採照相取締而不追逐的執法手段。這
當然也是另一種執法的方式。
於是,在警方決定追逐之時,可能並沒有太大的問題,沒有需要負的責任。只是
,在開始追逐之後,情況可能瞬息萬變。若發生一些重要的情勢變更,警方可能
要開始決定,究竟要「加碼」,呼叫警網聯合追緝,或是乾脆「放手」,停止追
逐。
這些本於比例原則所要求、執法不應過當的維持,都必須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脈絡
來判斷。判斷的參考因素,跟追逐的動機目的、追逐時間的長短、過程所造成的
損傷、後續可能的危險結果,都有密切的關係。
除非我們願意賦予警察極大權力,只要發現任何的違法情事,哪怕只是為了一張
1800元的罰單,也同意警方得以恣意撞爛路旁車子、傷及無辜路人、毋庸考量被
追逐者的死活。否則,無窮無盡的追緝,就有執法過當的可能。
這些都是針對本案的可能分析。只要隨著不斷想像與創造出新的可能事實,都還
可以更加精細。只是,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我們其實連最基本的事實,都還沒
能搞的清楚。資訊量少,很難作出合適的判斷。
更何況,員警和少女們的行為動機,藏在他們的心裡,沒有適當的方法,不容易
全面性的探究。在沒有釐清事實與細節之前,充其量,就只能透過想像,抽象地
分類與演繹。若說能夠就此就下定論,決定誰是誰非,未免言過其實。說到底,
不過就是一種任擇同情立場的聲援罷了。
‧本文作者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說法專欄,每周三刊登。
作者: wind0710 (風兒)   2015-09-13 13:50:00
以後就不要有“警察放任違規或違法“的相關聲音或新聞出來,一件事就不要多套標準,跟kmt一樣,一直轉彎
作者: Surffie (Surffie)   2015-09-13 14:14:00
9.2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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