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4,訴,203
【裁判日期】 1040820
【裁判案由】 解聘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03號
104年8月1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魏志濤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吳思華(部長)
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律師
輔助參加人 長榮大學
代 表 人 李泳龍(校長)
訴訟代理人 岳珍律師
謝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4
日院臺訴字第103015287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原係輔助參加人(下稱「參加人」)專任教授級專業技
術人員,民國102 年3 月間因涉職場性騷擾事件,經參加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調查
,作成第000-000 號案調查報告(下稱「系爭調查報告」)
,以原告之行為構成性侵害事件,且對被害人○○○(下稱
「甲女」)造成心理傷害,建議原告至少須接受諮商輔導,
及依教師法等規定為妥適處分,並視情況向甲女提出書面道
歉等。參加人以原告經性平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中略)
甲女於102 年5 月17日調查小組訪談時指稱略以:原告
102 年3 月7 日週四上午10時下課後至12時搭高鐵回臺
北前這段時間,多次進入伊辦公室,第1 次進來時說「
來給魏老師抱一下」後擁抱伊(對胸部有壓,並非一般
男女都會保持一點距離),還撫摸伊的背( 手上下移動
) ,並以臺語說「真好!年輕真好!」,伊原不以為意
,但久了覺得不太舒服;10時30分之後第2 次進來,先
用手摸伊衣服外面胸部,說「甲女胸部很大,說這是真
的嗎? 」又捏一捏說「依我專業來看是真的!」再拉開
伊衣服領口看說「哇~溝好深,這個不會騙人」,後來
手就伸下去摸,然後接下來就親吻伊額頭、臉頰、嘴唇
、( 鎖骨) 、胸部…一邊抱一邊親,當時伊真的是嚇到
了,從頭到尾都站著,雙手垂在兩旁,原告有伸舌頭,
但伊嘴唇是緊閉的,伊有稍微抗拒一下,雙手稍微推原
告肩膀一下,但原告還是繼續這樣,伊就一直趕原告說
「老師你不是要去趕高鐵」,這句話伊重複很多次,時
間應該有超過5 至10分鐘,結束是原告自己走出去的;
之後有電話伊就去接,原告離開不到10分鐘又第3 次進
來,伊剛好在接電話,原告看到伊在講電話就走出去;
伊很害怕趕快把門關起來鎖上,但是原告不到10分鐘又
來敲門,然後伊就去開門(伊不可能不回門,有可能是
其他人),原告又進來第4 次,他進來後把門闔上,說
「來給魏老師抱一下,老師要回去了」,伊說「老師這
樣不好」,原告說「沒有關係給老師抱一下」,伊原以
為原告只要抱一下就會離開了,又重複剛剛第2 次的動
作抱伊親伊,親伊臉頰、嘴巴、胸部,手伸進去摸,有
親嘴巴,直接碰觸,放在嘴唇上滿久的,胸部部分有再
看再摸,親的時候一手就抱一手就摸,兩邊胸部都有,
游移的摸,跟情侶…跟另外一半在做得差不多,不記得
有沒有再拉開看胸部,時間沒有第2 次長…但是不記得
了,伊感覺非常的不好,非常的不舒服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