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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退學
第六十二條 研究生除申請自動退學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依學生獎懲辦法,受退學處分者。
五、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六、未通過本校學位考試細則規定之各項考核者。
七、未經本校系、所、學位學程同意,同時具有雙重學籍者。
八、除論文外,各科學期成績全部不及格,經系、所務、學位學程會議通過予
以退學者。
九、已授學位之論文有抄襲、剽竊或偽造數據情形嚴重,經調查屬實者。
十、符合本學則其他規定應予退學者。
這是清大退學規定
看陳為廷符合哪一條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