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noki (zzz)
2015-09-16 13:50:29※ 引述《drjc (ani)》之銘言:
: 有媒體先貼出名單!!!
: https://goo.gl/L6Xl13
: 但後面兩個圈圈是怎樣~~~猜一下誰是誰??
: (我只知道童...但其他的姓太大眾了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一般名眾打好幾小時上百上千通電話都還不一定訂得到
議員靠關係就拿個幾十幾百張
這樣不算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嗎?
叭叭 XOO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