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正妹po陌生人騷擾信 竟判賠萬元

作者: chipper2100 (奇葩)   2015-09-17 09:13:02
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正妹po陌生人騷擾信 竟判賠萬元
3.完整新聞內文:
【王吟芳╱高雄報導】陳姓男子四年前在高雄誠品書店裡,將寫有自己電郵信箱的搭訕紙
條偷偷丟進洪姓正妹的包包,洪女回信拒答個資遭陳男責罵,上網公開事發過程與兩人電
郵內容,遭陳男指控公然侮辱雖獲判無罪,但高雄地院民事一審指洪女侵害陳男書信著作
權,日前判洪女賠償陳男一萬一千元,可上訴。
現任職電信業的洪女受訪說:「判決好扯!」強調上網發文是希望別有其他女孩受害,因
不知陳男姓名也沒指名道姓,卻誤踩《著作權法》紅線,尚未決定是否上訴。陳男昨無法
聯繫,不知其回應。
男告公然侮辱不成立
判決指,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就讀大學的洪女從高雄誠品回家,發現包包有一張沒署
名紙條,寫著「妳好,我的e-mail是……希望可以認識妳」,她寄信詢問對方是誰,回信
男子自稱「小帥帥」,劈頭問她居住地與年齡,洪女拒答反遭對方罵:「妳們女生腦子結
構真的有問題!」、「神經病一隻!」等語。
洪女覺得莫名其妙,在ptt以「在高雄遇到神經病!」為題公布事件始末與電郵內容,
引發網友熱議,有人提供監視器畫面載點,指另家書店也有類似事件,男子疑為同一人。
陳男隨即現身告洪女等人涉嫌公然侮辱與殺人未遂,均不成立,改告洪女索賠十萬元,指
洪女侵害他的書信著作權,還以「歹年冬搞蕭狼!」、「字好醜XD」、「自稱小帥帥真是
夠了!」等語霸凌他。
出庭咆哮瞪女遭喝斥
陳男出庭多次怒瞪洪女咆哮:「我的交友隱私可以讓她隨便po出來嗎?」痛罵洪女惡意揭
露他不想讓人知悉的監視器畫面,行為有如蓄意殺人,侵害他隱私權和肖像權,更阻擾他
認識其他異性機會。陳男自認這樣搭訕是「多元性的行為表現,她在亂什麼亂?」
法官勸陳男冷靜無效,怒敲法槌喝斥陳男:「不要在我的法庭亂!」指陳男偷偷將紙條放
進陌生女性包包,侵犯女方私人領域,屬可受公評事項,洪女表達主觀意見及評論,未損
及陳男名譽。
但法官認為,陳男寄給洪女的電郵內容,是將本人思想表現於外部,具最低程度創意,屬
於有原創性的文字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洪女擅自上網公開,不算合理使用,已
侵害陳男著作權,判洪女應賠償一萬一千元,並須從ptt撤下本案相關文章。
網譏「騷擾也算文章」
昨有不具名法官批此判決:「真的很扯!」認為陳男寄給洪女的信件內容多為謾罵挑釁之
詞,「這樣也受《著作權法》保護?」另有網友揶揄:「搭訕騷擾的紙條竟然可以算是文
章的一種嗎?」、「那我說這法官智商有問題也有著作權囉?」
網po搭訕電郵 挨告事件簿
2011/10/12 洪女從高雄誠品書店回家,發現包包裡有張紙條寫著「妳好,我的e-mail是
……希望可以認識妳」,洪女好奇回信因拒答個資,遭丟紙條的陳男辱罵「妳們女生腦子
結構真的有問題」、「神經病一隻」等語
2011/10/15 洪女在ptt公布事發經過與電郵往返內容,引發網友熱議,還有人提供陳男類
似行為的監視器畫面載點,陳男告洪女涉嫌公然侮辱
2012/12/18 高雄高分院刑事二審判洪女無罪定讞
2013/10 陳男另以身體隱私名譽及著作權等受侵害,提起民事訴訟向洪女索賠10萬元
2014/07/09 高雄地院民事一審開庭時,陳男數度當庭咆哮,被法官怒敲法槌制止
2015/08/31 高雄地院民事一審認定洪女公布陳男信件內容,侵害陳男著作權,判洪女賠
償陳男1萬1000元,可上訴
資料來源:判決書、開庭旁聽內容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goo.gl/xw7qIP
5.備註:
前幾年新聞
https://youtu.be/pATl4WEqKsQ
延續到現在.....
這妹被告不只一次了....
作者: abc8022807 (是猛哥)   2015-09-17 09:14:00
三寶
作者: iXXXXGAY5566 (5566可以獲得嶄新的粉嫩/)   2015-09-17 09:14:00
大家應該靠北的是恐龍法官 不要性交了失
作者: accin (acc)   2015-09-17 09:14:00
打馬賽克還不覺得正的正妹?
作者: KENT5566 (畜生肥宅)   2015-09-17 09:14:00
正妹圖呢
作者: Workforme (目標當個業績轉機股)   2015-09-17 09:15:00
不排除法官有被女的罵過 有同理心
作者: hachime (最惡教師)   2015-09-17 09:15:00
靠北~這男的長得有夠八卦的
作者: CM15 (半個鄉民)   2015-09-17 09:15:00
這法官判決也太扯了 這妹的本意是某取利益嗎?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愛 ~キリキリ舞~)   2015-09-17 09:15:00
一定不帥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5-09-17 09:15:00
人帥搭訕:多情風流浪漫 人醜搭訕:變態噁心性騷擾
作者: tml7415 (演員)   2015-09-17 09:17:00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法官仇女啦
作者: Civan   2015-09-17 09:18:00
正在哪?
作者: mramos6796 (室內溫度38度)   2015-09-17 09:18:00
說真的 一開始幹麻回信?? 有那麼好奇??
作者: lovetina (顏回模式)   2015-09-17 09:19:00
這已經是騷擾了吧.......
作者: ainor (><)   2015-09-17 09:19:00
女的寄信想看是不是帥哥嗎?不然理字條幹嘛
作者: CM15 (半個鄉民)   2015-09-17 09:20:00
如果有人拍你肩膀 你回頭結果惹來麻煩 算不算是好奇?
作者: OnoderaHaru (小野寺春)   2015-09-17 09:20:00
噓恐龍法官
作者: mramos6796 (室內溫度38度)   2015-09-17 09:21:00
肢體碰觸回頭看一眼 很正常,回匿名信就很怪 沒事找事
作者: hohohoha (天佑台灣)   2015-09-17 09:21:00
一定不帥...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蟲)   2015-09-17 09:21:00
厲害→原告主張被告以原告之書信大部分內容賺取批幣
作者: tml7415 (演員)   2015-09-17 09:22:00
重點是法官仇女啦 ... 認為女的想紅 才PO文
作者: CM15 (半個鄉民)   2015-09-17 09:22:00
有人到你包包一遊=>不重要 拍你肩膀=>回頭看正常 這樣?
作者: uujidggl (幼)   2015-09-17 09:23:00
PO上網不是還滿多人做的.備份一下也不行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蟲)   2015-09-17 09:24:00
批幣價值無法計算, 法官就自己訂出損害金額...
作者: KSHLO (Wunderbar)   2015-09-17 09:24:00
遇到訟棍?
作者: mramos6796 (室內溫度38度)   2015-09-17 09:24:00
丟東西下去 叫一遊?? 是有翻膩??
作者: ainor (><)   2015-09-17 09:25:00
用常識很難理解嗎?
作者: CM15 (半個鄉民)   2015-09-17 09:26:00
也沒有揉你肩膀阿還不是要回頭看 重點是"私領域"被侵犯
作者: ainor (><)   2015-09-17 09:26:00
不想理就不要寄信給對方不就好了
作者: ialwaysloser   2015-09-17 09:27:00
這是鼓勵受到騷擾不能自力救濟?只有訴諸法律途徑才
作者: CM15 (半個鄉民)   2015-09-17 09:27:00
不願意提供個資=>這不就是要停止通訊 結果引來謾罵騷擾這也是常識嗎?
作者: iapan   2015-09-17 09:29:00
信是寄(送)給誰?著作權?騷擾信算文學嗎?法官不虧是垃圾
作者: rossikao (伊乃木及埃)   2015-09-17 09:29:00
不是被判無罪了嗎....
作者: agreerga (鴨毛)   2015-09-17 09:29:00
這要分開判決吧 偷丟信件跟網路公布他人資訊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5-09-17 09:29:00
侵害騷擾信廢文選集著作權才判賠一萬一千元有沒有搞錯
作者: mramos6796 (室內溫度38度)   2015-09-17 09:29:00
照某邏輯明知詐騙電話 也要接 也要回囉?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15-09-17 09:30:00
賺錢的新方法 寫一張釣魚的紙條 丟到別人包包裡 賺翻啦
作者: yesonline (昏昏欲睡夏日蟲)   2015-09-17 09:30:00
著作權部分是敗訴的,因為有批幣....
作者: CM15 (半個鄉民)   2015-09-17 09:30:00
你不接怎麼知道是詐騙? 知道是詐騙掛掉反被罵 這就是問題啊
作者: mramos6796 (室內溫度38度)   2015-09-17 09:31:00
回了以後才上網討拍?哀呀我遇到詐騙 是太閒嗎??
作者: CM15 (半個鄉民)   2015-09-17 09:31:00
因為你接起電話 所以被詐騙集團騷擾就活該=>合邏輯嗎?
作者: esunbank (嘻嘻)   2015-09-17 09:31:00
我記得他公布在BBS 好想知道公布在哪個版 朝聖一下
作者: CM15 (半個鄉民)   2015-09-17 09:32:00
遇到詐騙集團 上網公告希望他人不要一起受害=>這是好人好事
作者: rossikao (伊乃木及埃)   2015-09-17 09:32:00
那一開始別丟紙條不就沒事了,詐騙勒..神邏輯~~~
作者: mramos6796 (室內溫度38度)   2015-09-17 09:32:00
拜托 手機未顯示電話簿成員10通裡面9通沒好事啦
作者: CM15 (半個鄉民)   2015-09-17 09:33:00
這社會價值觀真的正在改變...普世價值默默消逝中
作者: t03090418   2015-09-17 09:34:00
被騷擾應該是報警而不是po網,觀念很差
作者: freequeen (課程專員)   2015-09-17 09:35:00
法官ㄊㄨㄡ法官同業也覺得扯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15-09-17 09:36:00
PO網只要幾分鐘 報警卻要幾小時,誰要自找麻煩阿?
作者: SosoDEmoN (收收)   2015-09-17 09:38:00
法官都沒法可以管他喔 至少屬名判決啊!
作者: Chantaljones (尤其我的 )   2015-09-17 09:39:00
所以你想省事 現在被找麻煩阿
作者: CM15 (半個鄉民)   2015-09-17 09:40:00
我上次被警察搓案 連影片都交給政風處 下班還去做紀錄結果...我白忙一場 一開始給po網搞不好更省事這真的是結果論 這種信件也被判決有著作權 判決之前你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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