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吳育昇提案修法 死刑應在30天內執行

作者: nantou049 (大螃蟹)   2015-09-17 15:09:11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先說結論,吳育昇這次提出的定讞後30日內槍決如果真的修法成功,台
: 灣未來來不及救援的冤案只會更多,甚至死刑確定後乾脆等死,反正救
: 都來不及救,被刑求、被法醫錯誤鑑定、證據遺失被判死刑的,就認份
: 死一死吧。
我不這麼認為。
死刑要在30內執行的修法,不可能架空再審、非常上訴,不然一定違憲。
所以一定是修成「30天內要執行,但若已經提起再審、非常上訴則不在此限」
為了因應修法,實務一定會放寬進入再審、非常上訴的審查,不然犯人一下子就再見了。
於是死刑案提再審、非常上訴的情形將正常化,非常上訴成為第四審。
最後,不會有任何一件死刑案,會在30內執行。
換句話說,這法是白修的。
但這樣,接近最高權力核心的最高法院的老屁股們,工作量會大增,
他們不會同意、他們也會盡力阻撓,
所以這法,不可能會過。
作者: eddisontw (沙丘)   2015-09-17 15:10:00
30天太久了 應該學張慶忠 30秒就要執行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5-09-17 15:10:00
不如限制再審次數 或者廢掉二審事實審
作者: waijr (時差13HR)   2015-09-17 15:11:00
我支持通姦30天內閹割....
作者: abcdeffg (你快樂我也快樂)   2015-09-17 15:16:00
想靠殺人來賺選票的垃圾跟殺人犯有什麼不同?
作者: Xhocer (以前也很快樂)   2015-09-17 15:16:00
改成30次以內執行比較好
作者: clnth (魯魯蛇小確幸)   2015-09-17 15:16:00
支持 通姦罪應在30天內解任公職
作者: f124 (....)   2015-09-17 15:18:00
法官哪有資格對立法院的事說三道四的?
作者: wyvernlee (wyvernlee)   2015-09-17 15:23:00
恐龍:通通有悔意判無期就好了,這樣大家都方便
作者: lwei781 (nap til morning?)   2015-09-17 15:51:00
想靠殺人來賺選票的垃圾比殺人犯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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