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一定要交給法學大師統神─癢癢又臭臭DER 來解答
畢竟統神已經接受法院洗禮還要跑法院接受法學教育
法學功力深厚不在話下,但是因為統神應該不會想解答此問題
就讓,統粉,統神5566代替統神來回答這問題吧。
題目:(101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甲為防止偷車賊,於車庫上方設置機關,如有人偷車誤觸機關則石頭將落下。某日,小偷
乙果然上門偷車,被石頭落下砸中一眼失明。請問甲是否要對乙失明的結果負刑事責任?
如果是附近玩球的丙,為撿球誤觸機關致自己失明,答案是否不同?
擬答:(參考下述網址,但有改寫增補,潤飾格式)
http://www.public.com.tw/epaper/20121219/d.htm
(一)乙之部分
甲於車庫上方設置機關,致石頭落下砸中小偷一眼失明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
既遂罪,惟可依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理由分析如下:
1.構成要件
按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按刑
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
視能。」客觀上,如題所示,甲之行為造成小偷一眼失明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重傷
定義,主觀上,甲對於該行為造成乙受重傷之結果應有未必故意,故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與有責性
違法性部分,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
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可知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要件為
客觀上需有現在不法侵害存在,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行為不過當,本案爭點在於甲設置
該機關時,該侵害並未發生,是否符合現在性,但管見以為該設置發揮作用時,確實有現
在不法侵害存在,又主觀上有防衛意思,關於防衛行為部分,甲為了保全其財產法益,而
犧牲他人重大身體法益(設置該機關係對他人身體造成重要侵害),係屬過當,故甲無法
主張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僅在罪責部分,主張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
其刑。
3.結論:甲犯故意重傷罪,惟可依防衛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丙之部分
附近玩球的丙,為撿球誤觸機關致自己失明,則此時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
項重傷既遂罪,理由分析如下:
1.
該行為如前所述,該當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既遂罪,違法性部分,如前所述,可知阻卻
違法之正當防衛要件為客觀上需有現在不法侵害存在,主觀上需有防衛意思,行為不過當
。本案中,附近玩球的丙,為撿球誤觸機關,並無現在不法侵害存在,惟主觀上甲係為防
止他人禁入車庫竊盜,有防衛意思,此情況學說稱此為「誤想防衛」或「容許構成要件錯
誤」,對此學說處理分析如下:
一、消極構成要件要素理論:
此理論主張,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視為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構成要
件故意。蓋其於犯罪論體系上採取「二階理論」,犯罪之成立僅有不法及罪責兩要素,不
法之判斷包括構成要件要素及阻卻違法事由整體綜合判斷,亦即,構成要件要素係積極正
面之不法要件;無正當防衛則係負面之不法要件,換言之,構成要件故意認知範圍,除了
構成犯罪客觀事實之認識外,還包括對於無阻卻違法事由之認識,因此有關違法性阻卻事
由前提事實之錯誤,即誤認消極構成要件要素事實之存在時,與誤認積極構成要件要素事
實之存在時相同,皆屬於構成要件事實錯誤,而阻卻構成要件的故意。
二、嚴格責任理論:
嚴格責任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和禁止錯誤相同,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事實並無誤認,
不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但因行為人誤認為其正當防衛為合法之行為,欠缺不法意識,此理
論認為阻卻違法事由不排除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僅得依該錯誤係可避免或不可避免
,決定是否阻卻或減輕責任對於阻卻違法事由的誤認,不排除構成要件故意,只可能排除
違法性的意識(不法意識),所以若該錯誤無法避免,則由於不存在?不法意識可能性?而
阻卻罪責;反之,若該錯誤有避免可能,則有不法意識可能性而成立故意犯。
三、限制責任理論:
限制責任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非構成要件錯誤,因其於構成要件該當之認識並無
錯誤。其亦非欠缺不法意識,不法意識之欠缺係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之法律評價面發生錯誤
(法律錯誤),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係對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發生錯誤(事實錯誤)
,兩者性質並不相同,故亦非禁止錯誤。而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雖非構成要件錯誤,但其和
構成要件錯誤之結構相似,皆係於事實之認知面上發生錯誤,兩者結構類似,故應類推構
成要件錯誤,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四、限制法效果理論(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依此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既非構成要件錯誤,亦非禁止錯誤,而是一種獨立的
錯誤類型。蓋行為人已有構成要件故意,且因客觀上並無防衛情狀,不能阻卻違法,所以
不法已經完全該當,在理論上不可能反推回去阻卻構成要件故意,僅可能於罪責層次上,
阻卻故意責任,因而在法律效果上,此種誤認行為,如同過失犯罪加以處理。換言之,這
種錯誤,不影響行為型態之故意,只影響罪責形態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故意犯。至於過失
罪責型態則不受影響,行為人仍可能是其疏於注意情形而成立過失犯。
五、故意理論
依此理論認為甲並無故意針對丙為重傷害,故應於此情形不成立故意犯罪。
2.結論
上述各說皆言之成理,管見擇採通說限制法律效果理論,甲仍構成故意重傷罪,惟因誤想
防衛情形,應僅有過失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