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也有人在FB留言被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526/35853420/
節錄其中一段
因臉書僅願協助偵辦殺人、擄人勒贖等六類案件,妨害名譽案不在協助範圍,檢方以無法
取得「謝德卿」個資、IP為由,無奈將案件簽結。
想告人? 臉書根本懶的鳥這些小學生打小報告
怕被告的該進攻囉
作者:
whface (多吃水果有益健康)
2015-09-18 20:01:00留本名的也不用驚啦,沒ip怎麼證明名字就是本人?難道我取名馬X九,就真的是騜留言的嗎?
作者: peachnest 2015-09-18 19:56:00
ptt就很多id可以成案的,徐來ptt抓鬼不是比較有勝算
你連結的是行政院的"修正草案",不是總統令公布的~~~
作者: joanying (joan) 2015-09-18 20:38:00
隨身戴套,隨時?隨地?
作者: jvc50 (jvc) 2015-09-18 19:52:00
也不能證明臉書是本人使用,這種被告就罰金,很難會被關起來
現在的通保法還是在用2014年1月29日總統公布的版本喔
作者: darling520 2015-09-18 19:48:00
黨證可是強大 想轉彎就轉彎
作者:
dudu5566 (仁甫哥超MAN!!!)
2015-09-18 19:43:00用本尊留言的根本不用問臉書 人肉一下就查到了
臉書的留言方式又不像ptt會把網友ip公開呈現出來
作者:
mathrew (Joey)
2015-09-18 19:42:00席娜之牆都快倒了 現在進攻太慢囉
現在徐**要告臉書留言那400人公然侮辱 當然要ip確定身分才能告人家
作者: peachnest 2015-09-18 19:39:00
誹謗,公然侮辱事證,無關通保法
所以我建議那些400位臉書網友 把照片換一換 名稱換一個非本名 就算推敲是你發言 到時候否認就沒事了 ~~
作者: peachnest 2015-09-18 19:37:00
說戴套的,莫非是相對當事人
作者: peachnest 2015-09-18 19:35:00
柯 槌 戴 卡,都是神作
之前就已經修法了 要本刑3年以上檢調才能要求提供ip那些個資出來 公然侮辱了不起是本刑1年的罪 所以臉書根本不會提供他那幾百位網友的個資
作者:
linchw (james)
2015-09-18 19:28:00都已經打到對面要去洛汗叫援兵了 你現在才在進攻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5-09-18 19:31:00誰知道法律碰到KMT會不會轉彎?
作者:
vyjssm (散人)
2015-09-18 19:26:00該告,只看到帶套,掉套,怎麼說弘庭戴套?你看到了嗎
作者:
likeair (我有健康的膝蓋)
2015-09-18 19:26:00看他怎麼解讀特殊性關係..小馬跟小金就是怎樣
作者:
pillliq (o皿o)
2015-09-18 19:25:00可是他有黨證也 fb看起來藍色的
作者: peachnest 2015-09-18 19:46:00
一般情況臉書不會給ip資料,但這是400個一狗票就沒把握了,警方還是有其他網路平臺,好友途徑,找當事人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5-09-18 19:16:00都已經攻進內城了你現在才喊進攻???
議員有言論免責權,就了不起啦特殊性關系的徐議員,有本事放棄言論免責權啊
作者:
ICBanana (夢想,漸行漸遠)
2015-09-18 19:15:00徐弘庭 議會之恥
最新的通保法修正又恢復了 鳩咪你那是2014年的舊資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