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imgur.com/okCKjOF.jpg
請大家看看這幾條合約
第十二條5000,3000塊的清潔費會不會太扯?
這條有效嗎?
第十四條更誇張
積欠房租達7天就要終止租賃關係
還放棄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跟租賃契約有什麼關係啊?
什麼鬼啊?
第十五條根本吃人
租金超過七天沒給就願意放棄承租的權利
屋內物品還視為廢棄物論,任由甲方處理
這根本就是在欺負租屋的族群啊
這條等於是說逾7日未繳房租就扣你押金
押金拿不回來還要被趕出去,裡面的私人物品
還可以被丟掉
這條完完全全跟民法站在保護經濟上的弱勢族群原則相牴觸
上開這條私人契約應該與民法440衝突吧
所以依照民法第73條本文的規定
應該是無效吧
第十六條契約也是很扯,感覺上比一般契約更苛刻,但依照習慣法,這條超愛錢又不留情
面的契約是不使就因此產生法律效力了?
以上
是我對一份合約書的契約的意見
大家覺得我的看法如何?
我的結論是
房租超過七天沒繳房東也不能趕人走
超過一個月沒繳還是不能趕人走
要遲繳超過兩個月才能趕人
要是硬要趕人走或者是把鑰匙換掉就是觸犯法律,依照台灣律例,被告會被判刑的
大家對於我的想法如何,歡迎大家討論
感覺上那份合約書根本一堆契約都是無效的
吃定租屋族的多是學生跟上班族不懂法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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