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酒駕男被抓開單 他這樣做成功撤銷免罰

作者: hold5566 (侯爾德五六)   2015-09-21 11:20:46
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酒駕男被抓開單 他這樣做成功撤銷免罰
3.完整新聞內文:
竟有男子被抓到酒駕後,成功撤銷罰單。
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在中山區吃燒酒雞,結果騎車回家時
遭巡邏員警攔下,測出酒測值0.19毫克,因為鄭男為5年內再犯,故重罰9萬元及吊銷駕照

但是鄭男認為員警埋伏小吃店外抓酒駕不合哩,於是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警方蒐證畫
面後,認為員警在沒有任何合理懷疑下攔車酒測,法院不能允許員警違法攔停取得的酒測
單可作為證據,否則往後豈不是員警能全面性地任意攔停車輛。
而且法官認為鄭男酒測值僅略高警方規定勸導的上限,沒肇事遣違規情節不嚴重,於是認
定員警違法取得的酒測單不具證據能力,舉發無效。(葉國吏/綜合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20/695391/
5.備註:
只要沒踩到攔檢or危險駕駛 老子就是無敵的不定時炸彈
歡迎來到鬼島 犯罪天堂
作者: hachime (最惡教師)   2015-09-21 11:21:00
臺灣不能成為警察國家 這是人權的勝利
作者: gbcowandy (爪爪哥)   2015-09-21 11:21:00
什麼?警察不能任意查車?法官瘋了?
作者: LBJay (快樂龍)   2015-09-21 11:22:00
法官叫什麼名字啦
作者: tjtjtj (新)   2015-09-21 11:22:00
警察本來就不能任意攔查 好嗎
作者: dlam002 (常逛飄版的阿飄)   2015-09-21 11:22:00
等撞死人再判的意思嗎?
作者: mosten (mosten)   2015-09-21 11:23:00
警察要是能任意查車才可怕好嗎……
作者: Acone (無力挽回的努力)   2015-09-21 11:23:00
果然人權無敵
作者: tjtjtj (新)   2015-09-21 11:24:00
警察職權行使法看清楚再來說嘴
作者: gbcowandy (爪爪哥)   2015-09-21 11:24:00
應該要變成,警察可以攔停,但需經同意才能查
作者: weakbe (威可逼)   2015-09-21 11:24:00
只能說警察違法執勤最ok的
作者: hachime (最惡教師)   2015-09-21 11:24:00
臺灣有一群奴慣了,就算被警察沒事攔下來也覺得理所當然
作者: eddisontw (沙丘)   2015-09-21 11:25:00
0.19騎車根本不會怎樣阿 以前修法前標準還0.25咧
作者: moneydream (錢夢)   2015-09-21 11:25:00
是嘛.不是常一堆一攔下來就搜出西瓜刀
作者: ebv   2015-09-21 11:26:00
警察廢除改派人型立牌好了 浪費公帑站在路邊做違反人權的攔查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15-09-21 11:26:00
就跟之前 警察沒有合理懷疑 有人不服臨檢一樣
作者: ebv   2015-09-21 11:27:00
幹麻? 警察權講起來全部都馬違反人權 釋憲啦!
作者: bruce7903 (Yez)   2015-09-21 11:28:00
只會越來越多心存僥倖的酒駕者
作者: Leo4891 (Leo)   2015-09-21 11:28:00
法官的邏輯怪怪的 在小吃店附近抓酒駕不行????
作者: WiiSports (Jesus)   2015-09-21 11:29:00
謝謝鄭男 台灣警察正式淪為鍵盤警察
作者: banbee100 (BB)   2015-09-21 11:29:00
酒測值僅略高警方規定勸導的上限,沒肇事遣違規情節不嚴重?去你的!
作者: hachime (最惡教師)   2015-09-21 11:30:00
讓警察有隨便攔查的權限才恐怖,警察國家
作者: Leo4891 (Leo)   2015-09-21 11:31:00
為啥在小吃店這種最好抓酒駕的地方臨檢 就叫做隨意攔查?而且這位的確是酒駕沒過 法官竟然說情節輕微所以ok??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9-21 11:34:00
又是一個把判決書理由省略的報導...真的是去司法院查判決書然後回到有點累了...
作者: ash9911911 (勇者あああああ)   2015-09-21 11:36:00
酒駕就酒駕 還有微酒駕的喔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9-21 11:36: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416號爭議點有1.原告有無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事實2.酒測程序是否適法 3.攔停程序是否適法前兩點藉由酒測器的測試單跟警方密錄器,判決書認為都是沒問題的, 而第三點警察出庭說沒有如原告所說故意埋伏在小吃店外等著抓他,是因為剛好看到原告頸部跟耳朵泛紅,所以才攔停他。 但法官看了密錄器的錄影影片發現警察在原告後方2~3機車車身距離,原告穿著長袖外套頭戴半罩安全帽,安全帽扣環還擋住部分耳朵
作者: nixon (為人民幣服務)   2015-09-21 11:47:00
人權的勝利, 記得, 活著的才叫人, 死掉的叫屍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9-21 11:49:00
時間又是晚上11點,真的是看的到大概就是鷹眼等級了所以認為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違法攔停至於要不要認同警察沒合理理由就可以隨意攔查,就是價值判斷了,只是覺得新聞很愛省略判決理由所以補充一下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5-09-21 12:04:00
警察本來就不能任意查人民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5-09-21 12:16:00
警察可以隨意臨檢才可怕,愚民閉嘴可以嗎?
作者: revera1992 (feel it in my finger)   2015-09-21 12:29:00
恐龍法官
作者: stu86142002 (經典拿鐵)   2015-09-21 12:30:00
再繼續違法取證啊
作者: andy90498 (楓情)   2015-09-21 12:40:00
活該 警察違法就違法 還一堆愚民挺 吃憋了吧
作者: cs95401156 (台港澳U文最後希望)   2015-09-21 12:59:00
馬的台灣就是有這種法官台灣人才會蔑視法律
作者: typingerror (打不對)   2015-09-21 13:01:00
就是有樓上著種人,警察才會違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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