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朝日新聞中文網
2.完整新聞標題:女偶像違約談戀愛 遭東京地院判賠65萬
3.完整新聞內文:
一名過去曾為偶像團體一員的17歲少女,因違反禁止與男性交往的規約,而導致該團體
不得不解散。對此,經紀公司等向該名少女及雙親提起、請求總計約510萬日圓(約合新台
幣139萬元)的損害賠償訴訟,而東京地方法院也在18日做出了判決。
法官兒島章朋以「因偶像談戀愛一事曝光,以致形象下滑」為由,認為該名少女違反
規約,並命其支付總計約65萬日圓(約合新台幣18萬元)的賠償金。
根據判決內容指出,少女是在2013年3月與該經紀公司簽約。當下,經紀公司便已告
知少女,「禁止與異性交往」、「禁止與男性朋友兩人一同出遊或拍照」等規約。同年7
月,少女以6人組合的偶像團體出道,然而卻在10月被發現與男性交往,而該團體亦在該
月正式解散。
訴訟過程中,少女一方曾主張表示:「對於偶像來說,不與異性交往並非一項不可或
缺的要素。」不過,兒島法官則指出:「既然作為一名女偶像,為取得男性粉絲的支持,
便有必要禁止(與異性)交往。」而後便以「因為解散而導致公司無法回收一開始的投資」
為由,要求少女支付賠償金。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bit.ly/1NGkpT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