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壽險投保滿兩年以上 自殺還是要賠 ?

作者: likeselina (怡情養性)   2015-09-22 21:10:45
依據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第2項
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
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
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由上開法條可知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下 自殺是不理賠的
頂多只是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當成遺產還給繼承人
但第2項會這樣訂定的原因
是考量到自殺者多半是一時情緒衝動 很少會有醞釀了2年後才自殺的
就算有好了 當被保險人要求約定這個條款時
保險人肯定也會考慮到這點調整保費的
保險人又不是笨蛋
這世上有多少人會為了留錢給繼承人去自殺 能用這筆錢的又不是自己
甚至我剛剛還有查到 有保險公司曾經把自殺條款當主打在賣的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40128000314&cid=1212
可見這條不僅不會有害於保險人
甚至有保險人利用這條來主打販售
再回歸現實面
其實兩年已經夠長了 兩年可以發生的事很多
有多少人會願意為了給家人留保險金
去負擔所費不貲的保費 而不努力賺錢
整天只醞釀著要去死 撐了兩年趕快自殺
而且還要小心不要突然找到工作、中樂透發財等等
因為如果人生開始充滿希望就不會想自殺
這樣兩年後就領不到保險金給家人了
即使有 樣本數也很少吧
(保險金多半是想殺掉別人讓自己發財的 這才有道德風險
如果她意志有堅定到撐了兩年都還要自殺留給家人 那就認了吧)
頂多就是自己患有不治重症 想留錢給家人
但這樣的人我根本不認為保險人會同意讓他加保自殺條款
所以我倒覺得本條的問題不大
以上純屬本魯剛出道小律師的一點小小見解
還請版上其他資深道長或熟習法律的前輩多多指教
作者: jungle01   2015-09-22 21:16:00
患有不治重病已經不是保險人是否願意加保自殺條款的問題,是根本不能保壽險
作者: likeselina (怡情養性)   2015-09-22 21:23:00
是阿~抱歉,我用語不夠精確。但確實就是原原Po擔心的情況並不多
作者: asdfg567 (生存是規則,不是選擇。)   2015-09-22 21:29:00
終身壽險很難保到多高額啦 就算定壽 也一定發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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