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ve2002 (無相 b)》之銘言:
: 如果依照你的方式 先明示搜索票 要當事人開門
: 會有幾種情形發生
: 第一 當事人配合 直接開門
: 第二 當事人不配合 拒絕開門
: 第一項是不可能 這案子 警察分析過當事人習性 才會採詐術開門
: 所以警察依據個案判斷當事人應該採拒絕開門 但警察有權可以破門而入
: 1.如果採破門而入這會有幾種情形發生
: 第一當事人在警察破門而入 嚇呆了 讓警察順利逮捕
: 第二當事人反抗 如果有刀槍互拚 可能會產生傷亡
: 現場內還有婦幼 刀槍是不長眼 沒人能保證安全!被打死的還要申請國賠
: 2.再來方式就是採盯哨等人外出 在抓 這對警方來講會消耗大量警力資源
: 權衡方法後就是採騙當事人開門 第一時間讓有效警力壓制 減少衝突傷亡
: 至於搜索票明示 只要現場有明示 沒規定在開門前阿 沒什麼不可以!
那以後都不用攻堅啦 都用詐術來騙門就好啦
警察抓賊不是喊:『警察! 不要動! 』
而是喊:『不好意思,我是做問卷的..』『我是學校老師來家訪』
『我是民意調查』『我是學生』『我是要糖的』..
執法可以有彈性 但走在界線邊緣又敲鑼打鼓地炫耀 啊不就好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