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案例,本魯是不知道警察在自作聰明什麼啦!
首先,依報導警察接獲販毒線報,已經聲請到搜索票,
依正常程序,大可大大方方按鈴出示搜索票要求配合,
若不配合,依刑訴法也可進行強制搜索,
要是怕人跑了,就派幾個人在住屋四處守著...
比起假扮社工誘騙開門,一擁而入也需要人力,
要跳窗的還是會跳,你一樣要派人去守,
萬一嫌犯有武器,要火拼還是一樣會火拼,
並不會因為女警扮成社工,獅子老虎就會自動變成小綿羊。
怕滅證的話,差別難道只在於一道門?
那麼多破門查毒的案子可以查扣毒品,
況且聲請監聽票掌握交易情報逮人也是合法辦案方式,
這理由說不過去。換言之只是為了省事和媒體效果而便宜行事而已。
警察這個做法,除了對未來社工的工作造成妨害外,
對他們自己必須遵守合法偵查的義務也有不利影響。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根據警政署自己頒布的常用勤務彙編執行扣押搜索作業程序也規定,
執行搜索時,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持搜索票執行者,並應先出示搜索票,
告知受執行理由、執行對象、執行範圍、應扣押之物等,
並將上揭告知意旨載明搜索筆錄。
警察辦案方法之所以必須受到法律限制,目的並不是要為難警察,
而是和被告能不能及時行使防禦權有關;這不是毒販特享的權利,
而是和每個人享有住居安全以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不受栽贓有關。
再者,在這個案子裡,
本來就有更合理也同樣有效的手段可以使用,
光明正大進行搜索就可以了,已如前述,
為什麼要冒著被律師或法官打槍的風險?
要求警察在合法範圍內加強訓練、提升偵查技術,
難道不是全民之福?還是要放任警察投機取巧,
讓警專生比較好混,導致許多案子證據被排除,
或遇到厲害一點的犯罪人就束手無策,
這樣對社會比較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