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 ID,我就可以想到下面會講哪些內容。
我就幫 F 大總結一下他的文章內容吧!
懶人包如下:
空有虛言,不切實際。
當然我首先要先肯定一下 F 大,畢竟他是愛台灣的,所以想方設法講了這一套
「代管政府」的論述,而剛好,這在八卦版就是打中很多人,所以每每被推爆。
所以我在態度與初衷上面肯定 F 大。
不過理論就有問題了。
第一點,就是最關鍵的一點: ROC 是否擁有台澎的主權?
F 大以及「台灣地位未定論」支持者,一再重申的關鍵點就是中日條約中,並沒有
「寫明」台澎的主權歸屬,所以稱其為模糊空間,這是「台灣地位未定論」最重要的根基
裡面舉了一堆美國美國國務卿、英國外交大臣個人(不代表盟國立場)甚至是條約簽訂
後的「ROC 外交部長個人」發言,佐證台灣地位的確未定。
我想請問一下, F 大以及這些支持者,既然連這些人的「個人口頭論述」,「甚至不具備
國家正式立場的發言」,都作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理論基礎,但是卻對於「盟國」正
式發佈聯合宣言的「正式一致決定」卻視若無睹 ?
由「中美英」三國「以國家名義正式發佈」的《開羅宣言》的內容為:
「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而由「中美英蘇」四國「以盟軍名義正式發佈」的《波茨坦公告》的內容中則有:
「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
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
1945年8月15日,裕仁天皇發佈「終戰詔書」。
不論是,「由天皇代表的日本政府」,對「全體盟軍」宣布的接受宣言,或者是對象是
「全日本國民」,發佈的《終戰詔書》中,都明確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
在《交換外交文書的要旨》中,指出昭和天皇簽署表示以「不損害天皇的大權與君主地位
」為前提的《波茨坦公告》。
在《一度透過蘇聯協商終止戰爭 同時維護與確保國體》新聞中,則有
「戰爭局勢惡化,透過蘇聯協商終止戰爭卻失敗,最後接受《波茨坦公告》」。
亦即,日本帝國對盟軍投降時,已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
而《波茨坦公告》中又指明《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而《開羅宣言》中則寫明「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這些,「全部都是以政府或盟軍的名義發佈」,而不是外交官的個人發言。
第二、就算 F 大所說的台灣地位未定,我想請問:
請問韓國的「濟州島」,其主權是否屬於韓國 ?
很多人都說我不提《舊金山合約》,那我把他列出來,如下:
《舊金山合約》中,關於領土與信託統治內容:
第2條 【領土放棄】
1. 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
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 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3條 【信託統治】
壓根沒講到台灣跟澎湖。
依照 F 大等人的論述:
1. 日韓之間,不管是《韓日基本條約》或其他條約,裡面只有寫明日本應該放棄。
完全沒有寫明濟州島應該歸還韓國。
也就是說,依照 F 大的論述,濟州島的主權未定 ?
現在濟州島受韓國殖民 ?
2. 若濟州島的主權屬於韓國,那為什麼台灣島主權不屬於 ROC ?
為何同樣只寫放棄,韓國有濟州島主權,ROC 沒有台灣主權?
3. 若台灣主權未定,那請問濟州島呢 ?
若濟州島主權已定,那請問台灣呢 ?
※ 引述《frogha1 (Dangelo)》之銘言:
: 首先、中華民國政府是「代管政府」
: 既然是代管,就表示它還是需要管理臺澎地區
: 不過呢,管理的方法當然是有很多不當的地方
: 例如:228屠殺臺澎住民,這就違反「戰爭法」,屠殺戰敗國的人民(228當時台灣人還
: 算是具有日本籍的日本人)
: 把臺澎住民改成中國籍,其實也是非法的,美國、英國都曾經提出抗議(美、英是同盟國
: 主要代表國),蔣介石政府就用「為了管理方便的暫時措施」來敷衍同盟國
: 總之,目前臺澎是被ROC代管,沒辦法,臺澎住民就必須遵守ROC的法律
: 不過呢,如果臺澎住民有發出「終止代管」的呼聲,並且利用選舉選出主張「終止代管」
: 的政黨,讓他完全執政,那麼ROC就可以終止代管臺澎地區了
: 臺澎住民(不包含滯台中國人)就可以「自決建國」
: 目前多數臺澎住民從小就被洗腦,根本不知道臺澎主權的真相,還以為ROC擁有臺澎主權
: 所以「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支持度不高,甚至多數人根本不知道ROC是「代管」政府
: 這就要靠大家幫忙宣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