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你同學大概還是節哀吧,只能說出有名字一定要分發的話
大概考不上吧.....
而且,准考證號碼一樣嗎?
先介紹一下信賴保護原則
(一)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8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二)要件:
1.信賴基礎:國家需有一定作為,讓人民可以信賴
2.信賴表徵:人民幣需對於上述信賴有所行為,非單純只有情感上的行為
(釋字525參照)
3.人民信賴值得保護:人民沒有不值得保護信賴狀況,即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情形。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則稱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
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4.信賴利益大於撤銷、終止處分之公益 :若國家基於整體財政以及世代正義考量
,即便有上述信賴值得保護情形,仍可以撤銷
、終止該行為。(釋字717參照)
(三)回到本案解題一下
1.
首先,就信賴基礎上這個名字是否同一就有疑義,准考證號碼相同嗎?
若為不同,則指涉上榜人非同一人,則無信賴基礎,更無從主張信賴保護。
2.
縱使為准考證號碼同一,且收到考選部上榜通知函釋,
若是上班族,因有如此辭職,可能有信賴基礎,但全職考生如何主張
信賴表徵則有所疑義?
3.
縱使有信賴表徵,該生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該生報名普考,
卻上榜高考,依照一般通常智識之人,依照一般通常注意,
皆可知道該行政處分,合法性有所疑義,可見該生具有重大過失。
4.
結論:你朋友還是好好念書,明年加油。一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