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為事實審,法院原則上均是採言詞辯論方式進行審理,法院會通知或傳喚雙方
當事人在指定審理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並於辯論終結後擇期宣判。如果當事人在收到法
院的通知書或傳票後,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法院開庭。
民事訴訟,法律賦予到場的一方可聲請單方辯論而為判決,其目的避免案件的拖延。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2項 指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得依到場當事人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若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法院並得
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且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
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746
可能李全教沒有準備應對書狀 一整個擺爛
李全教的律師也沒準備吧
雖然未必敗訴 但敗訴機會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