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ckybalboa (C'est bon)》之銘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925/699113/
: 台北市捷運局辦理1991年間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區王姓、廖姓等地主徵收239筆土地,辦理
: 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廖姓等地主認為,徵收當時,政府說都市計畫要徵地做為捷運系
: 統用地,並沒有聯合開發使用許可,最後卻挾帶作聯合開發使用,蓋成美河市,顯有重大
: 瑕疵,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但2013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地主聲請大法
: 官解釋,大法官認為,當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等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今
: 宣告違憲。
: 大法官認為,美河市土地徵收案依據的2000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及1988年《大
: 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
: 第9條第1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
: 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
: 之意旨有違,今日起失效不予適用,原地主可以據此解釋聲請再審。(劉志原╱台北報導
: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32
大法官解釋文釋字第 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
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
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
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
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
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
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
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
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關於申請釋憲的當事人:
聲請人之一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五九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
用之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項、開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徵
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但書、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等規定違憲,惟該等規定並未
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一聲請人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所規
定毗鄰地區之土地,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同條第一項認違反比例原則,惟本解釋已宣告
系爭規定二於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報請徵收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
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部分,不予適用;且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意旨,亦難
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上開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不過下面的不同意見書還蠻令人玩味.....
至於地主嘛.....看到這種事實應該是哭笑不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