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86506 (yayaya)》之銘言:
: 美河市土地徵收 大法官宣告違憲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25/699113/
: 台北市捷運局辦理1991年間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區廖姓等地主徵收239筆土地,辦理美河市
: 聯合開發興建案,廖姓等182地主認為,徵收當時土地一坪7萬8000元,政府說都市計畫要
: 徵地蓋捷運系統,最後卻挾帶作聯合開發使用,蓋成美河市,土地漲到1坪220萬元,侵害
: 原地主權利,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但2013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地主聲
: 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為,當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等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
: 則,今宣告違憲。
: 聲請人委任律師顧立雄說:「目前不可能要求美河市拆掉還地,唯一可能就是要求市府發
: 補償金給原地主,至於金額多寡,目前無法估計,將會先聲請再審。」
反正就是死要錢就對了,徵收的時候就有給錢了,只是他覺得不夠多罷了。
求償也是向台北市政府要錢,還是全民買單。
: 大法官認為,美河市土地徵收案依據的2001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及1988年《大
: 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及1990年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
: 發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
: 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
: 居住自由意旨有違,即日起失效,原地主可以據此聲請再審。
反正之前都是依法行政,沒有違法的問題,根本打不到馬、郝。
但是現在沒想到法律違反憲法失效,又要再審,既然不可能拆屋還地,
徵收的錢也已經給過了,他還想怎樣?
: 大法官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
: 權,如果徵收來的土地,不是用於公用,在美河市徵收案中,並非沒有其他適當優惠的方
: 案,如與原地主合作聯或共同開發,或以重劃方式,讓原地主在開發後分配土地,也可以
: 以換地方式等對原地主權利侵害較小方式進行,但此案卻是直接徵收,讓原地主「特別犧
: 牲」,已屬違憲。
但是最奇怪的是,當時徵收土地不是為了公用嗎?不是為了公用怎麼可以徵收?
台北市政府當初徵收人民私有土地時,以建設捷運公共設施為名,不只徵收價格
低,徵收完成後,又把土地持有權利交給日勝生活科技,此舉違反徵收私有土地之目的。
既然大法官都說徵收土地不是為了公用,
所以馬時代北市政府是違法徵收,圖利和貪污囉~
是否應該重新再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