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ngRaeGu (東拉菇)》之銘言:
: 當初文林苑王家衛的論述是:
: 只要是當事人不願意都更,房子是自己的,建商就不可以拆,
: 都市更新本來就要100%同意才可以,所有權就是絕對的,強拆就是違憲。
: 依此論述,今天遇到龍腦怎麼又變成釘子戶就是該拆呢?
都更條例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
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
,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
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
,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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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
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
七、實施者請求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本府得請實施者與代拆戶
續為協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更新單元範圍內代拆戶佔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下且戶數五戶以下。
(二)更新單元至少鄰接一條三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且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
上或更新總戶數達一百戶以上時,代拆戶佔總戶數百分之十五以下且戶數
十五戶以下。
(三)屬本府公辦更新案或自組更新會推動之整宅更新案,經簽報本府列入專案處理。
都更條例那一條說過"本來就要100%同意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