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臉書是警世文,提醒黨證不正確的候選人千萬要戒慎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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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文黃國昌 從頭贏回台灣」
法學教室:禮節與賄選
最近,前往許多中秋烤肉活動拜票,向鄉親介紹自己,爭取支持。我總是希望能夠自己雙
手遞上名片或文宣,表示誠意,如果有疏忽做不好的地方,我會改進,也謝謝許多鄉親的
熱情支持。
有一件昨晚發生的事,讓我有些感觸。
前往某社區的烤肉活動,我依例客氣地向在場住戶遞上名片後,主辦單位很nice的讓我上
台向在場的朋友問好。此時,有一位住戶趨前大喊:「你都沒有提供獎品,根本沒有誠意
啦」。我婉言解釋:「作為一位參選人,我不希望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希望她能見諒」。
不過,從她不以為然的表情,我知道她沒有接受我的說明。
我知道,在類似的一般節慶活動中,提供獎品或包個紅包,是目前台灣社會的常態,目的
在於聯絡感情、炒熱氣氛。是否妥適,可能見仁見智。不過,要說這樣的行為將改變選民
意向、構成賄選的對價關係,或許小看了選民的智慧。在大多數的情形,其實和賄選有相
當的距離。
然而,由於檢察官就對價關係的認定,存在一定的主觀性與不確定性,過去即曾不乏有候
選人因為參加宮廟的平安宴、上香後當場捐獻三千元,然後拜託在場信眾支持(也在當年
另一個宮廟的中秋烤肉活動贊助五千元,到場尋求支持),結果被檢察官依違反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102條提起公訴(「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
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第一審有罪遭判刑壹年陸月,纏訟三年、兩度上訴最高法院、才在「更二審」改判
無罪。
我的想法很直率,就是不希望造成不必要的誤會,要求自己儘量作好。我要用理念與政見
尋求鄉親的支持。
附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93號判決之法律見解
「行為人對團體或機構所交付之財物或其他利益,既係假借捐助名義,從其名目上自不可
能明示為選舉之用,是否遂行賄選之實而具有違法性,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等心理狀
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酌社會常情及經
驗法則,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其捐助有無逾
越社會相當性,而與當今社會大眾之觀念相連結,憑為判斷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各該團體
或機構構成員之投票意向而定,始能彰顯該罪之立法本旨,以及與捐助之本質在於行善或
祈福之念有所區隔,而為人民所接受。倘若行為人之捐助經評價尚未逾社會相當性之範圍
,諸如參與民俗節慶、廟會活動,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即不能僅因捐助
人或其助選人員有趁機請託其構成員投票支持之行為,遽認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而以該
罪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