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是說二審認為日月光排放的廢水已經經過
1."廢水處理設施"處理,並且以
2. "管線或溝渠排放",
所以不屬於事業廢棄物
但是明明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的事業廢棄物
是指"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
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沒有說經過廢水處理設施之後就不是
二審法官這樣解釋廢棄物清理法
對嗎?
※ 引述《DuDu (Doc)》之銘言:
: 恕刪
: 判決理由是,日月光K7廠之廢水處理,非屬事業廢棄物之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
: 定標準,對於廢清法「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判處,是指應依法令規定之方式為之而
: 未為,且無積極後續處理,造成環境衛生之為害,然日月光K7廠案發時,已投入比平日多
: 一倍之液鹼中和處理池內酸鹼值,並獲得改善,當日處理後廢水也符合放流標準。
: 處理過程雖有應變處理能力不足,方式或有改進之處,但非任意棄置、惡意排放廢水,與
: 《廢棄物清理法》四十六條第一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構成要件不符,故不成立
: 該罪。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59636
: 5.備註:
: 就說了嘛...都是廢水的錯! 好好的水不當為什麼要成為廢水呢?! 真沒出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