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排廢水案,一審去年10月判決,依違反廢棄物處理法,判處日月光蘇姓廠務處長判
1年4月、廢水組蔡姓主任判1年6月、廢水組游姓、劉姓專案工程師分判1年10月、1年8月
,4人都宣告緩刑4至5年,緩刑期間均交付保護管束、法人日月光公司判罰300萬元,但高
雄高分院二審逆轉,撤銷4人及法人日月光有罪判決,今判4人及日月光公司無罪。
高雄高分院改判無罪的主要理由,酸溢流事件發生前10 年內,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對日月
光公司 K7廠的稽查,並無排放廢水所含銅、鎳含量或 PH 值逾排放標準,因此遭環保局裁
罰、行政處分的紀錄。
二審合議庭指出,德民橋上游還有另外 2 、3 家電鍍酸洗工廠,同樣有排放含有銅、鎳
成分廢水的情形,德民橋下底泥重金屬含量、編號 103-1 魚塭之魚體鎳含量 0.03mg/kg
,均是一段時間累積而成,無從認定是因月光 K7廠長時間或是鹽酸溢流事件造成。
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僅為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同
魚塭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因此單一的鹽酸溢
流事件,是否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無從由卷證資料獲得證明,因而不適用公共
危險罪,因此判蘇等4人與日月光無罪。
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2/1216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