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skolnikov (拉斯柯爾尼科夫)》之銘言
略
: 不過,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K7廠的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
放
: ,所排放廢水並非屬事業廢棄物的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沒有相關罰
責
: 可罰,應屬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的疏漏,雖然後來透過修法可加以規範,但本案案發當時
也
: 無法可加以處罰,自應判無罪。1040929
我不太敢相信我理解的是法院的判決原意
以上這段摘出來請教一下
法院意思是說廢水只要
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
哪怕只是在水管上套一層絲襪或是黨證過濾,再排入河川
即使還是一樣髒,就不算排放廢水了?
這種神邏輯神判決,只為了一張三百萬罰單?
法院有這麼廉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