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dert (555)》之銘言:
: 最近法院好像很喜歡用這招
: 殺人放火用闖紅燈起訴 所以無罪
: 廢水案二審無罪 日月光:感謝還清白
我想根本不是因為這個問題
如果真的想靠起訴錯法條為財團脫罪
在一審的時候就會被打回票了
根本不可能一審有罪
且用汙水相關法令判決並沒有罰則
用廢棄物清運相關法令判決才有罰則
才有幾個當事人被判刑,日月光被判罰三百萬的事情
現在如果檢察官真的傻傻回去用汙水來起訴
最後法院判決有罪,然後呢?
事實上法條是不適用全憑法官說的算
在第三審換個法官,換個想法,要說用廢棄物清運那條說有罪
我想也不用意外
所以我認為說怪到檢察官身上,根本是搞錯對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