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釋憲案,簡單說,
宣告三個條文違憲,其一是大家比較關心的:
政府可徵收交通事業用地周邊土地(也就是所謂毗鄰地)的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
而此解釋一出,各大媒體皆紛紛以美河市案徵收違憲來報導,激起了鄉民熱烈討論後續
可能引起的賠償、拆屋還地問題,柯P也稱十分頭痛。
媒體會這樣下標的原因是因,其中一個聲請釋憲的聲請人就是因美河市案而被徵收土地
的原地主。
而蘇永欽大法官就相關媒體報導作出澄清,澄清美河市是蓋在捷運用地上,不是蓋在毗
鄰地上,所以美河市目前所使用的土地當初並非依據被宣告違憲的條文(大眾捷運法第7
條第3項)徵收,所以不會有因為這個釋憲案而發生任何問題。
那究竟美河市案是基於什麼法律依據來徵收的呢?
依據原po這篇中央社的報導,現任柯P的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說當初是先由台北縣政府於79年
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後才徵收的,並非毗鄰地。此說法亦符合蘇永欽大法官
說美河市是蓋在捷運用地上而非毗鄰地上。
(另翻看當時法規,美河市所用土地應該是依77年大眾捷運法第6條辦理徵收的,這條並沒
有被宣告違憲。)
基本上,這次的釋憲案確實與美河市案毫無關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