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民團發起「除爛委」行動 張慶忠:意圖使

作者: pm2001 (做個盾牌眼球兵吧)   2015-10-01 14:44:48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10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
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條成立的前提是不實之事
如果講的都是存在既有的事實,這條根本告不成
有膽就告阿
作者: woowoo66NO1 (五五六六最高)   2015-10-01 14:46:00
真要認真辦的話KMT每次選舉散播了多少不實之事
作者: wind0710 (風兒)   2015-10-01 14:48:00
中選會:只要不利kmt的都違法,不利DPP的都合法
作者: coolda (cool)   2015-10-01 15:03:00
有膽告 就要有膽被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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