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巨蛋監造人及建築師遭送懲戒 最重撤銷

作者: gkkkkkkkkkkk (gkkkkkkkkkkk)   2015-10-01 17:59:39
※ 引述《hedonic (黑東尼史塔客)》之銘言:
: 老實說我一直覺得林洲民不懂建建築法,可能因為他沒有國內執業資格。
: 我可以跟各位講,我接觸過幾十個建案,沒有一個竣工圖跟設計圖是100%相同的。
: 施工過程設計變更檢討最後一次送變更設計是業界常態,因為送變更也要給設計師
: 一次設計費用( 標準是0.1%)。
: 根據建築法
: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
: ,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
: 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可是看到但書,(很重要 所以提三次)
「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
「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
「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
不是要符合前面條件才能竣工後再送驗阿~ (我理解有誤嗎???)
: 所以如果沒有牽涉到超過申請樓地板面積、沒有變更建築高度,並且合乎原來申請的
: 消防條件下,變更設計竣工送驗是常態。
: 送驗不過還是須要打掉,所以通常建築師也不會做不符合建築法的變更設計。
: 所以林洲民用這個打羅興華很奇怪......
: 難道林洲民不知道就算變更,也一定是建築師出的圖嗎 ?
可是,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新聞稿)表示
http://dba.gov.taipei/ct.asp?xItem=109443688&ctNode=55410&mp=118021
臺北市建管處表示,遠雄大巨蛋工程現場未按圖施工共有79處,
包括樓板開口位置或範圍變更,該等樓板、樓梯位置挪移等變更
皆屬主要構造並非室內工程之工項,已嚴重違反建築法第58條規
定,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於104年5月20日勒令停工...
作者: ekbb0lew (我不是你認識的那個人)   2015-10-01 18:04:00
日月光頂新014檢查總長監聽苗栗政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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