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edonic (黑東尼史塔客)
2015-10-01 18:13:10※ 引述《gkkkkkkkkkkk (gkkkkkkkkkkk)》之銘言:
: 「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
: 「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
: 「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
: 不是要符合前面條件才能竣工後再送驗阿~ (我理解有誤嗎???)
依據建築法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
造。
所以樓梯真的不是,唯一爭議的是樓版開口,樓地板是主結構沒有錯,樓地版開口移動
這個就看運氣了~~
市府抓你動到主結構變更你就是了。
當然對變更者來說,開口移動並不一定有變更樓地板面積。在申請樓地板面積以下的竣工
後送審是允許的。
我只能說如果換一個人抓可能完全另外一種結果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