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月光無罪 這不是懶人包但你更應該看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5-10-02 13:58:41
蘋果日報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001/702499
2.完整新聞標題:
【日月光無罪】這不是懶人包 但你更應該看(吳明駿檢察官)
3.完整新聞內容 文長不喜勿入
起訴日月光排放廢水案的檢察官吳明駿,不滿高雄高分院昨天將全案被告全判無罪,在網
路上發表文章,洋洋灑灑撰寫了4334字、圖文並茂一一反駁二審判決無罪理由。
文中包含批評行政機關扭曲環保署函釋,造成「從管子排的廢水要用《水污染防治法》辦
、載出去偷倒的廢水要用《廢棄物清理法》辦」的荒謬分野,並正確提出法律實務見解其
實是認定當偷倒(排)廢水的行為可能同時觸犯《水污法》和《廢清法》時,應選一個重
的處罰,而不會因為廢水已經適用《水污法》,就排除其適用《廢清法》的可能。
吳明駿並透過圖示說明日月光處理廢棄液體流程,質疑日月光公司明知在放流池投藥無法
處理廢水中的有害重金屬,也不將廢水抽回重新處理,難道還不算故意將含有有害物質的
廢水排入河川中嗎??
他在文末也說,其實「現行環保法規的目的、方式,交錯縱橫,只要能正確操作、解釋,
都是完整的法規,但環保機關及法官們卻硬要把他的手腳綁起來,再嘲笑它行動不便;而
立委諸公們也順應時勢,強行修法,直接把他手腳砍斷,再接上義肢,還大言不慚對外表
示自己醫術高明。」感嘆台灣環境就這樣葬送在這群人手中,實在是讓人幹在心裡啊!(
郭芷余/綜合報導)?
其實我並不喜歡在網路上批評時事或發表法律意見,一來略嫌枯燥,二來容易引起紛爭,
但對於9月29日高雄高分院宣判的日月光案件,我卻有些意見不吐不快,尤其是聽到某些
自稱環保律師或為民把關的民意代表言論之後,更加深我撰文說明的決心。
對於日月光案件的事實,我想大家透過媒體的轟炸,應該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就該部分我
就不想再多贅述,以下就將針對高雄高分院發佈新聞稿的無罪理由,分做三點加以論述。
壹、二審說:廢水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認定,所以無法可罰!
一、其理由:「日月光公司K7 廠之廢(污)水係經由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
或溝渠排放,所排放之廢(污)水非屬事業廢棄物之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
準,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十多年來一致之函釋見解,與水污染防治法之規範目的及本院之
認定無違背,自得採為本案之參考依據。」
二、我說:事實上,二審判決只把現行環保機關認定廢棄物的標準說了一半,我來跟大家
說一個完整的版本吧。根據行政院環保署95年2月10日環署水字第0950008079號函示(下
稱系爭函文,即下圖所示函文)(圖一)及該單位日後補充前揭函示之相關函文內容所示
,環保署認為事業於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廢棄液體(容我用此一中性的字眼,以避免後續
說明之困難)」,如果從管線排放出去,就是「廢水」,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如果
係利用槽車或桶裝方式運輸到廠外去處理,那這時就是屬於「廢棄物」,適用廢棄物清理
法的規定。沒錯,看到這裡,大家應該傻眼了,為何同一種東西,一樣污染環境,竟然因
為從不一樣的地方、不一樣的方式出去,就會換個名字,適用不同法律?而且選擇性適用
的結果,還會讓同樣污染環境的行為,一個有罪,一個無罪?這就是為何二審只敢講一半
的原因,如果他把現行環保機關的見解完整陳述,就剛好坐實了人民長久對於他們的批評

圖一
http://i.imgur.com/8q5BEOD.jpg
而導致現行環保及司法實務荒謬認定的,其實不是系爭函文,而是執法人員扭曲的心態。
系爭函文係因長興化工案(高雄地院89年度訴字第1905號案件、高雄高分院91年度上訴字
第1354號、95年度矚上更(二)字第1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93號)所生,當時因
為該案被告抗辯那些他們用槽車載到河川去傾倒的有毒「廢棄液體」屬於廢水,應該只受
水污染防治法之行政裁罰(也就是罰錢)就好,不該當廢棄物清理法之刑事責任(也就是
抓去關),所以法官問了環保署的意見,才有系爭函文之產生。如果大家仔細看看系爭函
文的內容,大家可以發現其實環保署當時係認為如果將「廢棄液體」丟出去的行為,同時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同時構成兩個法律處罰之要件時,要從一重處
罰,而當時承辦案件的環保署人員,到庭說明時,也表示:「會這樣區分,單純只是因為
行政管理方便,實際上,廢水就是廣義的液體廢棄物」等語,並沒有如同二審所說的「排
放之廢(污)水非屬事業廢棄物之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為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十多年來一致之函釋見解」云云。
◎那為什麼實務會發展成現在的見解呢?因為水污染防治法和廢棄物清理法分屬水保處及
廢管處之業務,如果把從管線排放出去的廢棄液體,承認它廢棄物的性質的話,那廢管處
的業務就會大增,所以主管廢棄物清理法業務的廢管處,當然不願意出函示承認「廢水」
就是「廢棄物」的一種。可是行政機關怠惰就算了,法官你依法認事,為何要被別人牽著
鼻子走呢??
◎你問:說了這麼多批評,到底有什麼理由認為「廢棄液體」就要適用「廢棄物清理法」
的規定呢?如果看到這裡,你心中有浮起前揭疑問,恭喜你,你已經步入水鏡八奇的領域
了,啊,不,是法律人該有的邏輯中了,因為要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前提,就是必須該「
廢棄液體」是屬於廢棄物一種。
現行廢棄物清理法是一部很特別的規定,大家如果有空的話,可以上網查查相關的環保法
規,例如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治法,基本上條文中都會對於該法所
規定之對象進行定義,唯獨廢棄物清理法沒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雖然規定廢棄物區分
成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又區分成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乍
看似乎定義明確,但你們可以細看條文內容,以有害事業廢棄物為例,法條規定:「有害
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
染環境之『廢棄物』。」它其實只定義了「有害」,卻沒提到廢棄物到底是什麼。這樣的
條文內容,就好比你問我「什麼是人」,我卻跟你說「人分做好人及壞人,壞人又分做一
般的壞人跟很壞的壞人,很壞的壞人就像是會奸淫擄掠的那種人」一樣,完全沒有回答到
「什麼是人」。?
◎那到底什麼是「廢棄物」呢?最高法院其實已經有表示過見解了,在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6894號 、96年度台上字第5261號判決中提到「事業於生產與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
物質,且為該事業不能、不再或不願再用者,縱使該物質為有價或為其他事業之原物料,
仍應判定屬出者之事業廢棄物」,所只要是符合「三不」的要件,就應該屬於廢棄物清理
法所規範之廢棄物,那大家覺得日月光公司排放出去的「廢棄液體」難道會不符合「三不
」的要件嗎??
◎可是廢水已經適用水污染防治法,還可以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嗎?
從相關環保法規立法方式及立法目的觀之, 事實上水污法並未排除廢清法之適用
如果大家有興趣,可以上網去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的資料庫檢索,就可以知道當初立法時,
本來要訂一部完整的環保法規,但是因當時工業發達,環境污染嚴重,怕這樣立法會來不
及,所以就分開立法,以節省期程。而立法之方式就區分為:管理環境媒介之法規,如水
污法、空污法、海污法等;及針對有害物質加以管理之法規,如:廢清法、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等,希望透過不同層面的管理來維護整個臺灣的環境,法規間並
沒有衝突,也沒有排斥適用之情形,所以並不會因為廢水已經適用水污染防治法,就排除
其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可能。
而在目前找得到的司法判決中,高雄高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34號(一審:高雄地院97年
度訴字第509號)、臺中高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635號、94年度上更(一)字第177號、97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3號(一審:彰化地院91年度訴字第69號)也都認為廢棄物清理法及
水污染防治法係想像競合關係(白話的講,就是兩個犯罪都成立,但是選一個重的處罰)

綜上所述,二審認定日月光排出之廢水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認定,除了與民眾法感情相
背離之外,更與現行法規有悖。對於日月光的行為,根本就不是二審所說的「無法可管」
。?
貳、二審說:日月光公司不是故意的,他們已經處理得很好了,無罪!?
一、其理由:「日月光公司K7 廠於102 年10 月1 日10時許發現本件鹽酸溢流事件後,以
投放較平日多一倍之大量液鹼方式,中和處理池之酸鹼值,而廢水之pH 值亦逐漸獲得改
善,於持續處理後於當日20時許已符合放流標準,處理過程雖有應變處理能力不足、處置
方式或許有改進之處,惟應非任意棄置,而與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1 款之構成要件不
符,故不成立該罪,原判決論處該罪,尚有違誤。」?
二、我說:先來跟大家說明一下,日月光公司整個「廢棄液體」處理的流程為何。
大家可以看著下面的圖示(圖二、三),你們可以發現到從廢水產出到排放到溪水中前,
會經過好幾道處理程序,而其中處理廢水中重金屬的則是在沈澱池部分,而為了要讓重金
屬可以沈澱,就要在之前的酸鹼中和池投藥,將廢水的PH值調成偏鹼,再繼續在混凝池、
膠羽池投藥調整,讓重金屬膠羽化(白話的說,就是可以凝結在一起),這樣在沈澱池時
,才有辦法將重金屬處理乾淨。而本件日月光因為鹽酸溢流之意外,導致整個廢水呈現強
酸,除了重金屬無法沈澱之外,該廢水經過沈澱池時,還會將已經膠羽化之重金屬整個瓦
解,帶入水中,排進後勁溪裡。而日月光公司當時因為遭到高雄市環保局稽查,發覺放流
池之廢水PH值偏酸,其處理方式,就是如同二審判決理由所說在「放流池」中,投放較平
日多一倍之大量液鹼方式,中和酸鹼值,但大家仔細看整個廢水處理過程,到放流池時,
已經無法處理廢水中所含之有毒重金屬鎳、銅,就算你將該池之廢水調成鹼性,還是無解
。日月光公司明知在放流池投藥無法處理廢水中的有害重金屬,卻僅做表面功夫的掩飾行
為,不透過停工,依排放許可證所訂之方式,將廢水抽回重新處理,難道還不算故意將含
有有害物質的廢水排入河川中嗎??
依二審的邏輯,如果我拿了一杯不小心摻入毒藥的檸檬汁給你喝,因為你怕酸,我就拼命
的加糖(我明知加糖沒有解毒的作用),調成微甜的狀態,再拿給你喝,基本上我並沒有
殺你的故意,如果有,我又怎麼會把他調成好喝可入口的程度呢?
明知道果汁有毒,你喝嗎?
圖二 圖三
http://i.imgur.com/NCWY1hL.jpg
http://i.imgur.com/igLFPRH.jpg
參、二審說:後勁溪這麼多污染源,怎麼可以說污染都是日月光害的呢,無罪!?
一、其理由:「德民橋上游另有2 、3 家電鍍酸洗工廠,同樣有排放含有銅、鎳成分廢水
之情形,德民橋下底泥重金屬含量、編號103-1魚塭之魚體鎳含量0.03mg/kg,均係一段時
間累積而成,無從即認係因日月光公司K7 廠長時間或本件鹽酸溢流事件所造成」?
二、我說:環保案件,不是只有臺灣才有,各國都有一樣的情形,難道國外案件都能特定
或證明是某一廠商所為嗎?答案是「沒辦法」。
由於環保案件中,導致環境公害的原因復雜多樣,且危害之結果無法即時顯現,常需累積
一段較長的週期其結果才會出現,如果仍要依普通刑法中因果關係理論來判斷環境刑法中
因果關係的存在,一定會出現困難,而會將部分環境犯罪行為排除於現存的犯罪理論之外

。所以為了打擊環境犯罪,世界上許多國家無論在刑法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設法
用新的理論來解釋環境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也就是所謂的「疫學因果關係理論(即如果由
於某種有害於人體健康的物資排入環境中,致使公眾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嚴重危害,而被查
獲之事業體,正處於嚴重危害的地域內,且確有排放該等有害物質,此時便可推定此種危
害純系該排放者所所致)。
例如日本熊本縣水俁病案件中,日本法院就採了疫學因果關係理論認定排放者負有刑事責
任。
反觀本件二審判決,卻死抓住最高法院判例所述之「相當因果關係」不放,無視環保案件
之特殊性,這樣的法官,我們到底該如何稱呼他們才好呢?
這篇文章,只是單純想要抒發我的不爽,也想把一些想法傳遞給不懂本案法律規定的多數
朋友,其實臺灣現行的環保法規,對於非常多的環保案件,並非無法可管,現行環保法規
的目的、方式,交錯縱橫,只要能正確操作、解釋,都是完整的法規,但環保機關及法官
們卻硬要把他的手腳綁起來,再嘲笑它行動不便;而立委諸公們也順應時勢,強行修法,
直接把他手腳砍斷,再接上義肢,還大言不慚對外表示自己醫術高明。看著臺灣的環境,
就如此葬送在這群人手中了,實在是讓人………幹幹幹幹幹在心裡啊!(啊,其實我嘴巴
也有罵幹過好幾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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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001/702499
5.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劣文,請注意
@@拍謝上色沒有上好……………
作者: airva (airva ho)   2015-10-02 14:00:00
先推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愛 ~キリキリ舞~)   2015-10-02 14:02:00
感謝花媽 讚嘆花媽
作者: sd09090 (河馬阿河)   2015-10-02 14:02:00
財團無罪錯了嗎?
作者: kamisun (水銀燈的主人)   2015-10-02 14:03:00
有錢判生
作者: jzn (除舊)   2015-10-02 14:10:00
建議你把原文連結放最前面
作者: kaj1983   2015-10-02 14:11:00
快逃離高雄才是對的
作者: miller323232 (志偉)   2015-10-02 14:19:00
我比較想知道高雄是在打這場官司有投入多少錢找律師
作者: mjso6073   2015-10-02 14:25:00
Hero 檢察官!
作者: stocktonty (前田憂佳)   2015-10-02 14:28:00
日月光那麼有錢 玩玩文字遊戲就沒事了當初市府勒令停工其實也只是作作樣子 真停工那就會怕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5-10-02 14:28:00
@@板主能幫忙一下嗎?編輯文章過程出現BUG新聞分類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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