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edonic (黑東尼史塔客)
2015-10-02 18:15:08※ 引述《HannahArendt (漢娜)》之銘言:
: 都更盟秘書黃慧瑜表示,太平洋建設在沒有取得屋主同意下,竟強拆汀洲路羅姓屋主的房
: 子,建商所依據的,只是北市府核發的拆除執照,但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
: 建商沒有拆除權限必須由市府、法院執行(文林苑案),這次建商用北市府的拆除執照強拆
: 民房,北市府一句不知情就草草結案,完全是不負責作法。
都更盟錯了,我把《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 貼出來給大家看
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
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
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
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
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
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
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把這理解釋成" 必須請 "縣市政府代為乃錯誤解釋。
文林苑錯在哪? 在於市府即使受實施者請求,也應該尋正常之公告、訴願程序進行。
用優勢警察混黑道拆房不是政府該做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