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5-10-03 14:14:10※ 引述《kid725 (凱道基德)》之銘言:
: 這案件明顯沒有任何物證 只靠證詞就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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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蠢事居然發生在僅僅十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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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不愧是世界人權大國 領先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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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iw123: 就這幾年 獵女巫思想流行阿 只是改獵男性 10/03 14:09
: 推 wizardfizban: 會定罪是因為他被律師說服認罪 10/03 14:10
: → wizardfizban: 如果他沒認還不一定咧 那律師要抓出來罵 10/03 14:11
我覺得那律師可能也是戰略考量
因為十年前那個時候,其實有不少文章在講,
美國法官在性侵案上面,對人證的信賴程度過高;
換句話說,美國法官非常相信性侵受害者不會栽贓or認錯其他人。
為什麼會有這種檢討文?
就是因為很早以前有個女的哭到崩潰地指認某個人性侵他,
那個人百口莫辯,只能說不是他,一樣被定罪;結果N年後警方抓到真正的性侵犯
作者:
eiw123 (阿克西斯教信徒)
2015-10-03 14:15:00不要再打了 我就是小白兔情節 原來也在美國上演
作者: a7526746 (阿貓) 2015-10-03 14:16:00
美國蛇蠍女真的很多陪審團也很容易被誤導
作者:
illreal (現在是1:24唷)
2015-10-03 14:17:00因為美國到處都是性侵犯吧。他們性犯罪都會登計的有個網站隨便地方看一下方圓500m起碼3個以上有案在身
只要弱勢的一方哭哭 陪審團很容易跟著崩潰美國是陪審團決定有無罪 法官是量刑
作者: shi0520 (shi0520) 2015-10-03 14:20:00
陪審團決定有罪於否並建議刑期 最後由法官裁定刑期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10-03 14:20:00
陪審團要一致認為有罪 法官才可以宣判陪審團只能覺定有罪 無罪 法官是決定判決
陪審制度拿來台灣這樣搞,一看到受害人哭哭馬上一面倒
放心 陪審團在台灣搞不起來 哪個慣老闆可以承受員工去玩一個禮拜
印象中無罪的判決法官是不能推翻,有罪的我就不清楚惹應該也是有利被告
作者: shi0520 (shi0520) 2015-10-03 14:32:00
原PO可以參考台南地檢署檢察官 羅瑞昌的讀者投書回覆portal.stust.edu.tw/life/morals/map/2-4.pdf有罪於否由陪審團決定
作者: shi0520 (shi0520) 2015-10-03 14:54:00
受教了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