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抓傷護理師 醉漢犯「王貴芬條款」遭判刑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15-10-06 00:36:49
1.媒體來源:
蘋果
2.完整新聞標題:
抓傷護理師 醉漢犯「王貴芬條款」遭判刑
3.完整新聞內文:
北市一名賴姓男子去年12月和友人喝酒後心臟不適,被送到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急診後,醫
師指示陳姓女護理師幫賴男做心電圖檢查,賴男卻大鬧急診室,還抓傷陳女的手,陳女怒
提告,事後陳女雖同意和解並撤告,但賴男因妨害護理師執行業務,觸犯《醫療法》屬公
訴罪的「王貴芬條款」,士林地院仍判賴男有罪,處拘役58日、緩刑2年確定,賴男並須
支付國庫3萬元。
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2013年間在林口長庚醫院掌摑護理師引發公憤,立法院因此在去年
一月三讀通過新《醫療法》修正案,明訂對醫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
執行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且屬於公訴罪,被稱為「王
貴芬條款」。
判決指出,賴男因酒後心臟不適,全身冒汗,但送到醫院急診室時,不但拉陳姓女護理師
的手,還大聲咆哮,阻撓護理師幫他做心電圖,醫院趕緊報案,但陳女手部已抓痕累累,
怒告賴男傷害罪。
但賴男酒醒後,否認對陳女施暴,辯稱他太醉了,根本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事,只是「下
意識」的反應,才抓傷陳女。事後與陳女和解,陳女也撤回傷害案,但《醫療法》屬於公
訴罪,無法撤告。
法官考量,賴男雖稱酒醉,但仍須為自己行為負責,一審判賴男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5
萬8千元。賴男上訴,士林地院認為,賴男沒有前科,宣告緩刑2年,並支付國庫3萬元確
定。(吳珮如/台北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05/705313/
5.備註:
最好以後碰到這種醉鬼垃圾都告一告
不然只會讓這群喜歡喝酒鬧事的垃圾越來越囂張
作者: BRANFORD (請保佑我的父親)   2015-10-06 00:39:00
王貴芬本人好像沒事啊
作者: cosy (笑看人生)   2015-10-06 00:42:00
王貴芬現再好像是啥顧問 因為轉直轄市關係 錢還是爽爽拿
作者: season2011   2015-10-06 00:42:00
沒判刑是有個屁用
作者: bhirava2014 (bhi)   2015-10-06 00:44:00
急診室什麼垃圾都收的結果
作者: smallsix (檸檬貓你在此!)   2015-10-06 01:17:00
給國庫有幫到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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