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perhan78 (superhan)》之銘言: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0-06/65358
: NEWTALK
: 高院:馮光遠指的就是特殊「性關係」
: 台灣高等法院6日改判作家馮光遠需為「特殊性關係」一案,賠償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
聰
: 100萬,並登報導歉。高院認為,馮光遠在文章中暗指金溥聰為「男妓」,搭上「特殊
性
: 關係」,前後文看起來,明顯就是指男性娼妓關係,這些言語己逾越憲法所保障的對公
共
: 事務評論的言論自由範疇。
: 高院的判決書指出,馮光遠曾在部落格中發文寫到,「馬英九執政近5年,除了他的愛
侶
: 金溥聰…與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的駐美代表金溥聰」;他也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男
性
: 屬下藉著特殊性關係當上駐美代表,如果這不是男妓,那什麼才是男妓」,透過這些上
、
: 下文,特殊性關係指的就是男性娼妓關係。
: 高院認為,馮光遠暗指馬金有性關係,這些都是針對個人事務評論,馮既無法證明馬金
有
: 特殊性關係,這些言論就使金受到損害;而馮又以「蠢材」、「下流」、「人渣」、「
混
: 帳」、「王八蛋」、「敗類」、「賤貨」等用語罵金溥聰,皆屬謾罵,馮需負過失不法
侵
: 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責任。
: 因此,法院審酌雙方財力、身分地位,因此判馮光遠應賠1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
道
: 歉,全案仍可上訴。
: 罵男妓真的是…
馮既無法證明馬金有特殊性關係
所以只要證明他們有特殊性關係就無罪了嗎?
那我很好奇,如果我罵一個人是王八蛋,我該如何證明他是烏龜的小孩?
如果我罵妓女 你這個婊子,就無罪嗎?
那所以馮光遠要光明正大罵憲哥必須證明他當時有放屁嘍?
這麼看起來除非計程車司機證明馮先生有魔手,不然他根本是活該這樣嗎?
有沒有法律系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