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院:馮光遠指的就是特殊「性關係」

作者: HXChen (Chen)   2015-10-06 18:28:29
※ 引述《superhan78 (superhan)》之銘言: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0-06/65358
: NEWTALK
: 高院:馮光遠指的就是特殊「性關係」
: 台灣高等法院6日改判作家馮光遠需為「特殊性關係」一案,賠償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

: 100萬,並登報導歉。高院認為,馮光遠在文章中暗指金溥聰為「男妓」,搭上「特殊

: 關係」,前後文看起來,明顯就是指男性娼妓關係,這些言語己逾越憲法所保障的對公

: 事務評論的言論自由範疇。
: 高院的判決書指出,馮光遠曾在部落格中發文寫到,「馬英九執政近5年,除了他的愛

: 金溥聰…與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的駐美代表金溥聰」;他也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男

: 屬下藉著特殊性關係當上駐美代表,如果這不是男妓,那什麼才是男妓」,透過這些上

: 下文,特殊性關係指的就是男性娼妓關係。
: 高院認為,馮光遠暗指馬金有性關係,這些都是針對個人事務評論,馮既無法證明馬金

: 特殊性關係,這些言論就使金受到損害;而馮又以「蠢材」、「下流」、「人渣」、「

: 帳」、「王八蛋」、「敗類」、「賤貨」等用語罵金溥聰,皆屬謾罵,馮需負過失不法

: 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責任。
: 因此,法院審酌雙方財力、身分地位,因此判馮光遠應賠1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

: 歉,全案仍可上訴。
: 罵男妓真的是…
馮既無法證明馬金有特殊性關係
所以只要證明他們有特殊性關係就無罪了嗎?
那我很好奇,如果我罵一個人是王八蛋,我該如何證明他是烏龜的小孩?
如果我罵妓女 你這個婊子,就無罪嗎?
那所以馮光遠要光明正大罵憲哥必須證明他當時有放屁嘍?
這麼看起來除非計程車司機證明馮先生有魔手,不然他根本是活該這樣嗎?
有沒有法律系解答?
作者: jimmmy (心不透徹)   2015-10-06 18:29:00
.............孩子的學習
作者: Auslayer (タヤシモ)   2015-10-06 18:29:00
徐弘庭表示: 幹你娘我要是被柯p告 要賠100萬(設計對白)
作者: Hui859 (Hui)   2015-10-06 18:29:00
想想二馬不是不想在車上嗆司機,而是沒鍵盤不會說話吧
作者: anoreader   2015-10-06 18:29:00
你現在刑法民法可能條文都不知道了 翻一下再發問好嗎?
作者: dritcritx   2015-10-06 18:29:00
你能夠證明你說的是事實 那當然沒事啊 難在舉證
作者: Xceberus (foux du fafa)   2015-10-06 18:31:00
司法奴才們對言論自由的range真的收放自如啊
作者: lucifiel1618 (Lucifiel)   2015-10-06 18:32:00
你沒有證據那不就是誣賴人家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5-10-06 18:32:00
1.這裡是民事案件 是否無罪是刑事的問題
作者: tomdeng (花生TOM圓)   2015-10-06 18:32:00
你以為司法只糾結說了什麼嗎?
作者: YSJ543 (勝利組的人生)   2015-10-06 18:32:00
你可以上街同一句罵人罵看看阿 柯P都要鎚桌衝上去了 你說?
作者: aa01081008tw   2015-10-06 18:33:00
我覺得你不要開馮的系列文.馮粉都希望新聞趕快洗掉
作者: eva19452002 (^^)   2015-10-06 18:33:00
你罵人卻拿不出證據,就是有罪,不是拿不出來就無罪
作者: lucifiel1618 (Lucifiel)   2015-10-06 18:33:00
難道人家誣賴我強姦了頭母豬我還得乖乖吞下去嗎
作者: Xceberus (foux du fafa)   2015-10-06 18:34:00
金又不是路邊小貓,是掌握實權的人這樣諷刺他跟馬的權力關係就要付民事責任
作者: smtp (smtp)   2015-10-06 18:36:00
罵人者要自己傳證據, 不是被你罵的人要傳證據來反證你的論點
作者: Xceberus (foux du fafa)   2015-10-06 18:37:00
尚書大跟鄉民 真的風往哪吹就往哪倒XD
作者: oldmangoes (喝一杯憂鬱的咖啡)   2015-10-06 18:37:00
你可以試試看
作者: shukevin (被毀容的武大郎)   2015-10-06 18:37:00
想過再進修嗎?
作者: SuperUp (( ̄▽ ̄#)﹏﹏)   2015-10-06 19:09:00
哪有這麼複雜 想亂罵人無罪辦張黨證就可以了
作者: watameki (猶罕)   2015-10-06 19:10:00
刑事案件被告不自證己罪 民事侵權原告是負舉證責任
作者: fault1229 (過)   2015-10-06 19:35:00
侮辱沒有事實真偽 誹謗才有 選我正解
作者: p90ep90e (IAmTheWalkingDisaster)   2015-10-06 19:37:00
釋字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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