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殺人魔鄭捷判賠855萬元 但得全民埋單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5-10-10 18:47:25
※ 引述《B0858B ()》之銘言:
: 看到這新聞,肯定會有法律專業人士發牢騷說鄉民不懂法
: 說法律就是這麼定的,成年人賠阿賠,就是不用父母連帶賠償
: 那麼,就來談修法如何?
: 法律不朔及既往沒關係,鄭捷這一次就當作買經驗
: (雖然大家都不想有此經驗)
: 修法,替下一次做準備
: (嗄?您說沒有下一次??您再說一次)
: 就修嘛
: 比方說
: 即便這個人成年,但假如其生活費絕大部分來自父母
: 那麼,當下這個人幹了什麼重大事件,要賠錢
: 父母必須負連帶責任
: 此時專業人士就會說了
: 「那生活費有一半來自父母,一半來自自己打工賺錢呢?」
其實你想表達的就只是調整 被監護 的標準。
被監護的對象之所以被監護,是因為他 無行為能力。
按照你文章講的理念,一個人的生活費超過某個比例來自父母,
就算他超過 20 歲,他就是無行為能力,
父母在法律上管控他的權力和責任就跟管屁孩一樣,
你真的認為這非常ok嗎?
作者: Hu5566 (∴本多家筆頭奉先∵ )   2015-10-10 18:48:00
國民黨 呂忠及 正傑
作者: washi54 (大尾魯蛇)   2015-10-10 18:49:00
樓上要小心被桶喔~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8:50:00
您問我的看法,倒數第2行我覺得還OK但僅能限縮與管教有關的權利,比方說投票權等,與管教毫無關係的權利,則不應限縮法律是可修改的,我的想法就是如此,一法要改,另一法要改也可以,但應就被影響的部分作修改一致阿我只要父母有權影響這類成年子女的行為,並沒有要把這類成年子女變成"無行為能力"我只要半套,硬將全套用在我身上就不是我的本意了就是多增加個"特殊情況",只要符合這種情況,則父母有替其子女行為負責的義務。與子女是否為法律上的"無行為"無關
作者: sc321 (sc321)   2015-10-10 19:02:00
為什麼要用"付大部分的生活費"作為區分標準呢?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02:00
探究原因是什麼我不想管,我只知道目前法律的結果就是明顯放過這種人,有制定法律的方法可以制裁這類人當中的一部分,我就支持
作者: sc321 (sc321)   2015-10-10 19:04:00
在新北市殺人 柯批不用負責嗎? 現在法律很明顯放過雙北市長法律的結果就是這樣 所以要修法 柯批連帶賠償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05:00
放過鄭捷家人。拍謝或許有人覺得鄭捷父母不該負責賠償,但我就是認為鄭捷的金錢「一直、總是」近乎100%來自其父母,他父母在我的觀點就是該賠償,即便法律規定鄭捷父母是沒有賠償責任的退一百萬步而言,鄭捷沒被判死,基本上就是中華民國法律放過鄭捷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10-10 19:10:00
他父母為什麼要賠償?因為出錢養他?
作者: sc321 (sc321)   2015-10-10 19:13:00
人家回答了你跳針嗎?他說:我不想管原因 我的觀點就是要賠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25:00
如果你認為要賠所以硬修法,請問你跟大部分的立委有何區別?建議你可以先把侵權行為法再看一遍,把此制度背後的目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26:00
所以說,這部分有很大的關鍵在於,您覺得之後發生一樣的事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27:00
的好好的思考一下,你就會知道你的論點有多不可行了。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27:00
件時,您覺得鄭捷父母該不該賠我剛好相反,認為應修法,讓下一次同樣事件發生時,該犯罪者沒錢的話,父母必須跟著賠這個同樣,起碼必須符合犯罪者當下主要是靠其父母養的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30:00
那父母沒錢呢,難道還要再修法嗎?如果鄭捷不是靠父母接濟,而是社會局清寒補助呢?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31:00
父母沒錢,當然就一翻兩瞪眼,將犯罪者和其父母都當作「法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31:00
或許可能還是鄰居看她可憐所以每個月給點小錢讓他生活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32:00
以你所述,沒有把連帶責任的人定義在"給予生活費之人"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32:00
我只連到父母(或其養父母),其他親朋好友我一個字都沒提過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33:00
若想鎖定在父母身上,制定法律時所用的字眼,不可能辦不到若說該死,我不同意。若說該負責,我完全同意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34:00
重點是你違反了侵權行為法的背後目的了阿你修法只是因為你看有錢的父母不順眼,所以要它們一起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35:00
我不想管背後目的,您可以說我輕視法律什麼的,我就是如此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36:00
賠,但你根本說不出原因為何,一切就是你覺得而已。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36:00
跟父母有沒有錢無關,如果今天這類犯罪者是自力更生,那他父母再有錢,我都不會希望他父母跟著賠我想上PTT嘴砲修改法律的事不行?誰有何資格限定我不能管?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39:00
那你有想過父母的感受嗎XD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39:00
如果今天我是立委,我不懂法隨便亂立法,大家也沒資格說我不能管修改法律的事
作者: justfor48 (RAY)   2015-10-10 19:40:00
看來開始有跳針跟開大絕跡象,該撤退了。
作者: B0858B   2015-10-10 19:41:00
但我認為很可行,只是法律願不願意加這些字眼而已,以及有沒有所謂的法律專業人士跳出來反對而已
作者: richjohn (小港之虎)   2015-10-10 19:56:00
真的有人認為直接架空原則,在衍生的分流進行變動,這樣一點都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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