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0858B ()》之銘言:
: 看到這新聞,肯定會有法律專業人士發牢騷說鄉民不懂法
: 說法律就是這麼定的,成年人賠阿賠,就是不用父母連帶賠償
: 那麼,就來談修法如何?
: 法律不朔及既往沒關係,鄭捷這一次就當作買經驗
: (雖然大家都不想有此經驗)
: 修法,替下一次做準備
: (嗄?您說沒有下一次??您再說一次)
: 就修嘛
: 比方說
: 即便這個人成年,但假如其生活費絕大部分來自父母
: 那麼,當下這個人幹了什麼重大事件,要賠錢
: 父母必須負連帶責任
: 此時專業人士就會說了
: 「那生活費有一半來自父母,一半來自自己打工賺錢呢?」
其實你想表達的就只是調整 被監護 的標準。
被監護的對象之所以被監護,是因為他 無行為能力。
按照你文章講的理念,一個人的生活費超過某個比例來自父母,
就算他超過 20 歲,他就是無行為能力,
父母在法律上管控他的權力和責任就跟管屁孩一樣,
你真的認為這非常ok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