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魯迅文法官判「他媽的」非罵人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陳姓男子認為兒子打工受欺負,口出「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被告公然侮辱,一審判處
拘役廿天。他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法官引魯迅「墳.論『他媽的』」一文,認定是口頭
禪,因陳是職業軍人退伍,情急下脫口而出,並非罵人,改判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陳的兒子去年六月間在加油站打工時,他不滿加油站幹部要求兒子須自費補貼
當天短收的款項二百元,又不願開收據,憤而報警處理。由於警察還沒到場前,幹部就想
要離開,陳氣得向對方說:「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
加油站幹部事後提告公然侮辱,陳出庭時表示,不知自己是否有說「他媽的」,但其他員
工證稱有聽到,一審法官以「他媽的」是侮辱人的話,判拘役廿日。
二審合議庭有不同見解,引用知名作家魯迅「墳.論『他媽的』」文章,文中寫道「無論
是誰,只要在中國過活,便總得常聽到『他媽的』或其相類的口頭禪。」
合議庭認為,在台灣的外省男性,特別是軍隊出身者,大多數會有不經意地口出「他媽的
」,應屬於口頭禪。這三字雖屬不雅,略帶輕蔑,但語氣上多僅止表達主觀的內在情緒,
難認是惡意攻擊。
法官指出,陳是退伍軍人,受過去環境薰陶,個性較直率衝動,脫口而出「他媽的」,並
非有意罵人,聽者或許會覺得名譽情感受傷,但大多數情況,「他媽的」是不悅語氣,不
會傷及人格,反而是說的人,須承受修養不佳的社會負評,因此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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