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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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賠償?法律條文後的轉型正義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從1987年宣布解嚴迄今,已過近卅年,對於白色恐怖政治受難
者的償金部分,法律條文仍是以「補償條例」命名,政治受難者、台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
者關懷協會秘書長蔡寬裕表示,只要「補償條例」未正名為「賠償條例」,「轉
型正義淪為空談」。
「直到今日,政府仍未歸還政治受難者被沒收的財產!」蔡寬裕指出,去年在民進黨立委
尤美女等的奔走下,原本要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中的「補償
」正名為「賠償」,「但立院國民黨過半數,國民黨蓄意阻攔修法,遲遲不能通過。」
轉型正義到底該如何落實?學者謝志偉舉德國處理納粹屠殺、迫害猶太人的政策為例,「
首先是確認納粹的罪行;再來是進行全國性調查哪些人曾參加過納粹組織;以及透過教育
,讓國民知道納粹犯下的罪與錯;還有將納粹政府沒收猶太裔德國人的財產統統建檔,並
返還給當事人或其後代;最後則是全球通緝納粹份子。」謝志偉指出,德國透過文武並行
的方式落實轉型正義,「台灣迄今還在用『補償』而非『賠償』,代表國民黨政府不願意
真心承認國民黨殺人。」
「受難者及其家屬面對『補償』兩字,是多大的羞辱,一條命、漫長的黑牢歲月,好像土
地被徵收受到補償般的輕輕帶過。」謝志偉透露,東德末代總理洛塔爾.德邁齊爾曾一一
清查過去東德法官、檢察官起訴、審判的案件,有不當審判或起訴者便一律解職,以落實
東西德合併後的轉型正義,「如果當初迫害人民的審判者還在位,人民不可能相信司法能
夠公正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