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顧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70931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表示,選選罷法規定是「訓示規定」不是「強制性規定」,李
全教兩件聲請法官迴避案,台南地院都已經駁回,李陣營再提抗告;她也直言,依法審理
進程,一審不可能在半年內審結。」
今日質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nBYP58LYmg
吳:秘書長
秘:吳委員早
吳:秘書長早,跟你請教,不知道你有沒有統計過?法官跟檢察官作夫妻,在法界有多少
?
秘:沒有統計,但好像蠻多的
吳:很多,甚麼原因。因為很多是法律系同學,學長學弟學妹學姊,或是司法官訓練所的
同學。如果檢察官有相關的訴訟案件到法院之後由他的配偶承辦,這構成迴避要件嗎?
秘:哦這..當然是說..這個能不能構成迴避要件..如果(打斷)
吳:這當然不構成馬,如果構成迴避要件。司法院就應規定夫妻不能同法院阿,要調走阿
!不然就常會發生迴避的狀況馬。
秘:恩
吳:訴訟法清清楚楚說明這不構成迴避要件。
秘:哦恩
吳:那我現在請教你。對於本院訂定的法律,司法院的態度是如何?是否要遵守,如果有
意見是否要經正常管道處理?為什麼經常要對本院規定的法條,任意解釋,批評本院?我
請教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
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
內審結」條文很清楚,是「應」阿。立法院為何要規定是「應」而非「得」?就是強制
盡速審結,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被告拖延訴訟。民選公職有任期限制,四年或三年不等,如
果可以拖延訴訟,那麼任期結束官司都還沒定讞。所以本院才會在這127條,規定這麼清
楚。請問為何台南分院可以說「這是訓示規定,我們沒有遵守的必要」。本院訂立的法律
,台南地院可以這樣解釋阿?
秘:(無語)
吳:秘書長你講一下阿
秘:因為..哦..實質上應該要在6個月內審結。但是實際上有時候是傳喚證人,調查證據
的關係無法6個月內結束。
吳:我再提醒你,法官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
大」、第6款「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這都構成
法官法評鑑的事由,要彈劾法官很困難,但是對於本院規定的法律,司法院應該要高度尊
重才對吧?
秘:對阿,我們一向是很遵守這些規定。
吳:好,那我們逕作個案檢視。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在今年於台南地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2月兩次以「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的先生是承審法官」為理由申請法官迴避,兩
次都被台南地院、高分院駁回。這就我們剛才討論,因為沒有道理,不符合的迴避要件,
所以都被駁回。到了5月,這招不通換了一招,以檢察官搜索台南議會為由告檢察官侮辱
公署,之後再以「承審法官配偶是李的訴訟案件被告」為理由申請迴避承審法官。6月下
旬台南地院又駁回,李全教又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再次駁回。到了9月,已經過了半年
,李因故請假而未得逞,又表示要以「解除委任律師,另外請律師」為由要延期開庭。台
南地院法官非常善意,於是延期到11/6和11/20才要開準備庭,延期了三次!如果李沒出
席,再研究要不要以一造辯論方式處理。到了9/25,李又以「審理法官
迴避庭有多位法官都曾承審過以前的迴避案件」再次要求法官迴避!台南地院明明很清楚
李的目的是要拖延訴訟,申請迴避四五次。每一次都要等地院裁定、高院裁定達到拖延訴
訟的目的。我們都是法律人,就法論法。民事訴訟法第37條「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
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注意聽後面重點喔「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這麼
清楚,如果申請迴避是要延滯訴訟,就直接進行訴訟程序啦!我現在問你,根據以上理由
,贊不贊成將台南地院承審法官,移送評鑑?2月到現在8個月啦!還打算11月才要開第三
次的程序準備庭,這是包庇嗎?視法律無物?法律規定「應」與「得」都有真正原因,以
及立法意旨,就是要防堵拖延審判馬,結果被告不合理三番兩次,五次啦!申請迴避訴訟
。結果你們還在那邊慢慢來!你講講話阿!再這樣下去審不完啦!這是全國矚目的案件,
居然無視訴訟法、選罷法、法官法。甚麼原因可以這樣子阿?
秘:我希望法官喔,不管任何案件後,法官進行訴訟案件的主導權後,一定是要在法官的
身上後,依照法律的規範後,依照法律的規範,去看有沒有延至訴訟的情形。一定要避免
的後。法律上也給發官很多權限可主導訴訟的後,的一個進行的後。
吳:秘書長,我當時有參與選罷法的修正,會提出127條有其理由和立法意旨。我相信沒
有人會反對,避免被告延滯訴訟的意旨。
秘:對(點頭)對(點頭)
吳:法官法對於法官沒有根據而延滯訴訟,有很嚴厲的規範。一個法官如果移送評鑑,會
是職業生涯的污點阿!代表的確有違法之嫌。然後訴訟法也規定得很清楚,我引經據典希
望以後不要有法官說「那都是訓示規定,我們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希望解釋法律的
人不要自以為可以位於法律之上。上個立院會期這案件還未超過6個月,我等到這會期一
定要來質詢你們。我也是法官出身阿,怎麼可以這樣子任意當作法律不存在呢?請你把我
們的意見轉達,因為我們不能干涉個案,請法官注意有各種法律規定,而且包含清楚的立
法意旨。要尊重本院的意見。謝謝。
秘:好(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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