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刑法不可能!
1.舉證問題:臺灣現今起訴是地檢署而地檢署是隸屬法務部,法務部的頂頭是行政院,
說到這還要說下去嗎?.....
2.起訴到判刑至定讞要有時間經過正義才可能伸張,在加上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制定,被告
只要是有深厚的口袋就可以以拖待變,而有錢炒沒錢打官司嗎?
※ 引述《MiyukiAlice (美雪ありす)》之銘言:
: 雖然房仲說 房地產是經濟的火車頭
: 不過炒房不但讓資金過於投入房市 害其他研發創新的經費沒有
: 也害部份人民的 基本的居住權利大受影響
: 相較於德國法律 將炒房納入刑法的管轄範圍
: 房屋一旦成交的差價稅額 也是遏止炒房的手段之一
: 更能保障人民關於「住」的權利
: 政府整天說要打房 引起廣大的稱端
: 那麼 學德國 乾脆改成把炒房列入刑法 不知道會怎麼樣?
: 趁現在又選舉了 快開支票吧
: 還是 這樣監獄會爆滿 很不方便?
: 或是 建商會從哀哀叫 變痛哭失聲 更不方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