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efish5566 (TOS板阿扁&LOL板神掌)》之銘言:
: 關說獲輕判 張通榮道歉、不會上訴
: 張通榮發出聲明,表示向社會大眾及警方致上最深歉意。資料照
: 前基隆市長張通榮涉關說縱放毆警婦人,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依職務強制罪,輕判他
: 1年8月、緩刑5年,判決比一、二審都輕,需繳交公庫150萬元及80小時義務勞務。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013/710361/
看到這個案子好奇了一下,有個網站叫做「法源」可以查判決書
但更一審的內容還查不到
其實第二審看來判的最重,我節錄了前三次的審判內容
有興趣讀內文的人麻煩在自己去法源查一下(但越讀越氣)
一審懶人結果解析:
第一次判決-有5年緩刑,支付新臺幣200萬元,義務勞務200小時
(200萬+200小時感覺好重,去喬一下)
廖小姐也提上訴
【裁判字號】 101,矚訴,1
【裁判日期】 1020726
【裁判案由】 脫逃等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美秀
選任辯護人 游蕙菁律師
輔 佐 人 簡郁庭 (廖美秀之女)
被 告 張通榮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黃雅羚律師
林火炎律師
被 告 林煌盛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被 告 廖祥銓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脫逃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偵字第4069號)及移送併辦(101年
度偵字第4115號),
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廖美秀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通榮
教唆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
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林煌盛共同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廖祥銓共同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處有期徒刑陸月。
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