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情發生之後,一面倒在酸法官不語,先不論法官不語到底各國的先例怎樣
因為照蘇老私下的講法他應該是不想跟吵下去
外國也有先例與各國對大法官不語的意涵不是很一致…但是酸下去正事就免幹了
劣人則也是認為,大法官不應公開講個案
但是呢這件事也顯示了我國對人不對事這事情相當嚴重,而雙重標準也雙重很大
例如 原po中研院ip,請問這是學術意見呢還是您老要引身分是研究員不應適用中立法?
扯遠了,劣人的意思是,麻煩一下,請把制度搞好行不?
一、如果大法官解釋必附聲請狀+如判決一般爭點列好甚至還寫清楚受案範圍
是有有必要回記者話然後被扯黑暗背景論(明明就記者先問又不是他主動先講…)?
二、顧大律師既然有閒酸戰,要確定大法官真意您老不是應該聲請補充解釋嗎?
蘇老師講的不一定是大法官真意,問題即在於大法官只處理了毗鄰地
但是蘇老在講美河市不在違憲裡面的前提,是也講了
「解釋範圍是大捷法第7條第4項全部,而違憲的是毗鄰地過分的部分」
這種解釋,才有辦法合理解釋為什麼受理了美河市又違憲了,居然不能再審
否則早就應該不受理了,還輪得到蘇老講什麼鬼
而如果美河市不是那條的毗鄰地,
加上蘇老對受理範圍說謊,只解釋了毗鄰地沒其他
那是否應請求補充既只解釋毗鄰地沒解釋整條
是以應將該案不受理?
又或造成這種狀況,不就是顧老您老,沒事不聲請大捷法第6條,去請求處理徵收範圍
而去聲請第7條第4項,想去賭毗鄰地的定義?如果聲請意旨就在賭定義
卻又不講說有幾說 只聲請「意旨不明確」
被大法官正中紅心只處理毗鄰地,毗鄰地既然沒規定
大法官只要裝死只循一般解釋方法同本號,認為毗鄰地就是一辦的講法
是交通分區以外用地,只是77年沒像90年那樣,
那就變成必然穩死嘛。
如果真如蘇老說的範圍是第7條第4項全部,其實大法官只解釋了「依法徵收」「毗鄰地」
而不是詳詳細細把該條都論完,顧大律豈不是更應該請求補充解釋那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所需用地徵收是否合憲?
三、回文講到陳老師,咳咳,如果什麼都要戰人格,陳大師在政大地政上那什裝鳥威嚴課
跟在台大上詳細的兩樣態度,
當地政大老搞教育的可以以學習應自主為名在地政系上那什麼鳥課嗎
總之,法律人尤其老師跟研究員們跟大律師有名望發聲的人們,
跟一般人一樣有空酸戰去
沒空建立制度以杜絕此類後患
真是好有典範好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