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烏龍 買隱形眼鏡不用拿醫師處方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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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
今年7月時,台北市衛生局曾宣佈,民眾購買隱形眼鏡,手上若不拿眼科醫師處方箋,將
加強取締,但經該局數度向食品藥物管理署溝通後,食藥署今坦承,當初誤解相關法令,
民眾須「根據醫師處方」去買隱形眼鏡,意指配鏡前應先給醫師驗光,但未強制民眾一定
得「隨身持有處方箋」才能配鏡,此前風波,只是誤會一場。
按食藥署公告,目前國內核准1700多種醫療器材,僅購買隱形眼鏡須經醫師處方,但這項
法規從未被嚴格執行,台北市衛生局日前宣佈加強取締,要求首次驗配隱形眼鏡者,須持
6個月有效期處方才能購買。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因常接獲民眾反映,有販售隱形眼鏡業者未請購買者出示醫師處方箋
,即販售隱形眼鏡,該局於今年7月舉辦隱形眼鏡管理規範座談會,經與販售業者等團體
討論後達成共識,購買者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的眼科醫師處方箋,才可販賣隱形眼鏡,經1
個月內宣導期後,違規販售業者將依《消保法》處6萬至150萬元罰鍰,沒想到引發民怨。
因此,台北市衛生局今年8月31日及9月7日向食藥署要求解釋相關法令,結果食藥署今回
以「應宣導民眾如有矯正近視、遠視或散光等情形,應由眼科醫師詳細檢查、驗光診斷矯
正度數後,始能決定是否適合配戴隱形眼鏡,再行購買隱形眼鏡…」,與早年函釋的「…
隱形眼鏡係屬列管之醫療器材,須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明顯不同。
食藥署醫粧組副組長朱玉如說,食藥署立場沒有轉彎,僅強調過去3個月來,「大家都誤
會了」,以為買隱形眼鏡必須看到1張「處方箋」,其實原法令中的處方使用,是指應請
醫師處方診斷,再掌握自己度數,並非指一定要拿到處方箋才能買隱形眼。(邱俊吉、沈
能元/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