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一、提案
二、選委會查驗提案人名冊
三、展開罷免案連署,人數要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的13%
四、連署名冊交由選委會審查
五、正式投票時,要有選舉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投票、二分一以上同意才算成立
相關規定於選罷法75到92條,重要條文如下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
一年者,不得罷免。
第 76 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
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第 81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
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
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以現在新北有效投票人數大概300萬
大概要有40萬人連署,150萬人投票,75萬人贊成
這樣趕在1129後提案,來得及明年總統大選罷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