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瞧不起我」 男刺殺女店員命危帶3塊錢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15-10-21 11:52:38
※ 引述《Coolest (似魔鬼的步伐)》之銘言:
: 「精神病非保命符」
: 劉妹說,前晚六時哥哥又打電話問她:「媽媽在哪裡?」她當時趕著上課沒理會。她說,
: 哥哥服監時母親沒去探視,哥哥曾一天打五十多通電話來找母親,但她沒跟母親住一起,
: 也很少聯絡,根本不知母親在哪裡。
: 警方表示,劉嫌父母早年離異,母親後來改嫁,生下他這次到台南要探視的妹妹,劉母後
: 來又離婚,很少和家人聯絡。
: 對於劉嫌初步認定有精神疾病,律師李合法指,精神耗弱、精神喪失得免罰或減輕其刑,
: 但精神疾病種類很多,並非都會導致失控及攻擊行為,不應淪為殺人藉口,「更不是保命
: 符!」?
: http://goo.gl/8NQ0gp
我想請問精神病在法院判決上實務到底具不具有減刑的功能?
因為精神病的範圍其實頗廣
就連失眠也可以掛精神科
且如新聞內容所說
並不是精神病都會有暴力傾向
其實很多是自殘
應該是只有躁鬱症比較有可能亂摔東西
但成年人應該不容易像小孩一樣亂打人,隨便傷害別人
請問精神科醫師有辦法將傷害或者是殺人罪與精神病的因果關係確認清楚嗎?
如果能確認
那麼因病(有因果關係)而減刑還算合理,可視為無行為能力者
但後續的強制治療甚至是住院觀察必須要完成
若不能確認
法院在裁判上還是會依據其有精神疾病的病史酌減其刑嗎?
(法官心證不顧慮醫療專業,自己覺得應該有關係而不判死之類的)
煩請醫療與法律專業的大大說明
謝謝
否則要取得精神病的病史似乎很簡單
我在當兵的時候就有一個同梯平常看起來好好
可說是身強力壯(3千跑得比我還快)
過了半年之後就說他有憂鬱症的情況因病除役
因為是我幫他跑公文的
稀薄的印象中有以下病徵
1.夜間失眠
2.情緒低落
3.有自殘的傾向
可是不論我自己觀察(跟他同寢室,同編組),或者是跟他比較熟的同袍
都察覺不到他心裡那脆弱的一面XDD
甚至是他的馬吉輔導長都直言他是唬爛
如果說他之後犯下了傷害罪
這種唬爛的病情照樣可以成為他減刑的理由
說真的,我不能接受
作者: v7q4 ((.)(.)乳劍雙修 -|=>)   2015-10-21 11:53:00
每次去看衣服,女店員都想找我單挑:「挑挑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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