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題~
剛剛上刑法的課~
老師舉了一個英國的例子:
在一個冰天雪地的地方大船被卡住了,
大家都知道等冰融化就能再開船離開、存活,
但是在目前沒有食物的情況下,
他們於是殺了其中一個團員並吃了他,
於是大家真的存活了並回到英國,
後來應是判有罪,但英國女皇特赦他們。
後來老師就問說這在我國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嗎?
我沒多考慮就覺得應該可以吧?
雖然要是我是那個被殺死的人會覺得很倒霉啦...
但後來老師說這在我國刑法通說是不行的...
大概原因是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生命,不能用生命換生命...
聽老師這樣講又覺得滿有道理的...是道德層次的問題了...
後來又說如果在我國應該會判避難過當,但無罪(或減輕其刑啦)...
但突然覺得這樣不是又繞一大圈?
有種刑法很假掰的感覺...
到底還是可以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