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ppyyizhen (我想當米蟲)》之銘言:
: 乳題~
: 剛剛上刑法的課~
: 老師舉了一個英國的例子:
: 在一個冰天雪地的地方大船被卡住了,
: 大家都知道等冰融化就能再開船離開、存活,
: 但是在目前沒有食物的情況下,
: 他們於是殺了其中一個團員並吃了他,
: 於是大家真的存活了並回到英國,
: 後來應是判有罪,但英國女皇特赦他們。
: 後來老師就問說這在我國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嗎?
: 我沒多考慮就覺得應該可以吧?
: 雖然要是我是那個被殺死的人會覺得很倒霉啦...
: 但後來老師說這在我國刑法通說是不行的...
: 大概原因是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生命,不能用生命換生命...
: 聽老師這樣講又覺得滿有道理的...是道德層次的問題了...
: 後來又說如果在我國應該會判避難過當,但無罪(或減輕其刑啦)...
: 但突然覺得這樣不是又繞一大圈?
: 有種刑法很假掰的感覺...
: 到底還是可以的吧?!!!
你好我好大家好,小妹鍵盤法律系肥宅—乳肥宅です。♥♥♥♥♥
^.<
以我學藝不精的刑法架構之下,我想你老師的思考邏輯應該是這樣的:
1 首先緊急避難的審查是這樣的:
1)緊急危難:冰封無法離開+無食物,快要餓死了,的確算是緊急危難。
↓
2)手段適當:只要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就是適當,殺了一個人吃掉的確可以止飢。
↓
3)手段必要:同樣有效的手段選侵害最小的手段,當時應該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選,所以手段也是必要。
↓
4)手段衡平:獲得的利益要大於侵害的利益,數個團員生命是否大於一個人的生命?
2 「數個團員生命是否大於一個人的生命?」
這在憲法上一個理論在說明這個叫『人性尊嚴』,延伸一個法則叫『客體法則』:
1)人性尊嚴意涵
人之所以為人之固有價值,而具有獨立性之個體,每一個生命都是等價的存在,不會因為數量的差別而形成保護有差異。
2)客體法則
基於人性尊嚴,人皆應該主體而不得成為任何手段之客體,舉凡把人由主體地位降為客體之手段時,皆是違反人性尊嚴。
例如你現在說的例子,就是把一個團員當成其他人止飢的手段,把他由主體的地位降為達成某種目的之手段。
3)本題情形
a 基於人性尊嚴,人的生命沒有價值上的區別,更不能把一個人當成達成某種目的之手段,是以本題獲得的利益並沒有大於侵害的利益,所以衡平性並沒有通過。
b 至於對於通過其他要件唯不能通過衡平性的緊急避難,大概都會落入避難過當。
c 所以你的老師才會說:不能用生命換生命→判避難過當
我想應該是這樣喇~
以上。 (((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