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810361 (brenda)》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story/1/1280259
: 原住民後援會成立大會
: 今天竟然在!! 台東高中 的 禮堂舉辦
: 這太扯了吧
: 上課時間
: 竟然動用學校的空間進行政治宣傳
: 希望不要顏色不對就不譴責喔^^
: 政黨政治伸入高中校園,不管哪個黨,真的欠噓
台東高中的公告系統今天有特別發一篇,你看了嗎?只要不大小眼,只開放某些黨來
借,拒絕其他黨,就不會有問題。假日不假日那是看縣市政府或是教育部自己訂的辦
法。如果要抓問題就看這兩個單位的規定,另外國立高中應該是教育部管轄,縣府的
辦法管不管得到我不知道,看有無法律專家來解答。
http://goo.gl/iSwPDM
單位 人事室
標題 將學校場地租借予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中立法之規定
時間 2015-10-29 13:52:31 (最新編修時間 2015-10-29 13:56:00)
一、依中立法第12條及本部99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釋,公務人員
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
之事項,其裁量應秉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爰某國民中小學如係
依據其主管機關訂定之「某市國民中小學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並秉持公平公正
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中立法之規定。至租
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
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作工作,屬中立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
為,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
二、另機關學校如依相關規定將其管理之活動中心、展場或操場等,租借予政黨、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於下班或國定及例假日期間辦理活動時,依本部99年12月29日
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釋:「……貴屬國民中小學依據貴府訂定之『某市國民
中小學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並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政治
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中立法之規定。……是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
借場地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
操作工作,屬上開(按:指中立法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
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規定,機關尚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