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三商美邦事件

作者: Madthief (瘋賊)   2015-11-04 00:23:23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JCS15 (馬馬狗)》之銘言:
: : 這個意思是說意外死亡的原因如果有牽涉""死者""本身的問題,
: : 就可能會不願理賠嗎?
: : 可是印象中有些因素在簽約前不是都會先確認,
: : 甚至有的人還會被拒保。
: 有的時候是簽完約才發生問題
: 例如有人當地勤人員簽意外險,結果事後被調去當空服
: 在保險法裡面稱為事後發生危險
: 依照保險法的規定
: 要保人要把事後危險情形告訴保險人
: 保險人得因此調整保費
: 如果要保人沒有盡通知義務,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得解除契約
一般職業等級變更要告知,如果未告知,一般來說就依比例賠
Ex:同樣保障100萬, 職業一級保費假設1000, 職業三級2000, 不承保保費XX
Case1.:學生變軍人, 告知後沒加費, 出事照樣賠100萬
Case2.:一類變三類, 沒告知, 出事賠50萬 ( 100萬 * 1000/2000 )
Case3.:學生變飛官(不承保), 沒告知業務也沒提醒, 人走後完全沒保障
: 放到這個例子來講
: 這個人吸毒應該要把自己有吸毒告訴保險公司
: 保險公司可以調整保費
: 當然這個人不可能通知自己有吸毒
: 保險公司這時候不能主張解除契約不賠
: 只能請求調整保費後和原本保費的差額
吸毒根本不算在告知義務之內
意外險本身就有犯罪行為除外了,
如果因為吸毒走了, 本身就不理賠, (不過這部份可能跟酒駕一樣有例外)
像之前逃獄被開槍打死的, 就不理賠
意外險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主力近因原則
Ex:駕車時因心肌梗塞無法駕駛而發生車禍, 基本上是不賠的
不過下面講兩個現實發生的理賠狀況
case1.酒駕人完全遵守交通規則, 結果有車超速開到對向車道將其撞到殘廢
保險公司一開始以酒駕除外不理賠.......
結果最後法院認為酒駕不是肇因, 被保險人不酒駕也是一樣狀況
判理賠 (這是我說為什麼吸毒的問題可能有空間)
case2.被保險人行走中因突發疾病倒在地上不能動彈,
恰巧那邊有花盆之類的積水容器, 又恰好前幾天有下雨, 內有積水
好死不死的被保險人臉就是倒在水中......窒息死亡......
以主力近因原則看來應該是不賠, 最後是判賠......
法院的主要理由是因突發疾病倒在地上人不會走, 是可以救治的
是因為一連串的巧合讓被保險人窒息, 所以屬意外.......
像這類疾病跟意外混在一起發生的,本來就是很容易各執一詞的
再加上意外險理賠金額高,上法院真的不能說常見,但也不是啥不可想像的事
: 所以保險公司的法務不想賠,只能主張並非保險契約範圍之內
: 至於不上訴一方面是怕金管會請公司主管泡咖啡
: 另一方面不賠的話保險公司要賠一年10%利息
: 曾經有個案例是颱風來發生土石流把飯店流走
: 保險公司主張土石流不是洪水,所以不在颱風洪水險範圍
: 最後訴訟打了5年確定保險公司要賠
: 本來賠4億就好結果最後要賠6億......
其實以三商這案例看來,不會嚴重到泡咖啡
至於10%的利息不是考量的重點
重點有二:
1.勝訴機會,跟對後續相關案例的影響
2.社會輿論 (以這次事件來看這才是重點)
意外險小孩未滿15歲是不理賠的
但是之前空難、氣爆,
各保險公司都第一時間派人主動去幫忙確認受害者身份跟主動幫忙辦理賠
連小孩的意外險都賠了
在那社會氛圍下不理賠跟大眾解釋條文,賠上的聲譽不是那幾百幾千萬
作者: mOoOm ((=ΦωΦ=)~口苗~)   2015-11-04 00:28:00
沒錯 社會輿論才是主要考量
作者: dryadb36870 (豆花)   2015-11-04 00:52:00
推 頭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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